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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许昌支队出具证明称没有李金良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8日08:49  南方都市报

  河南农民时建锋偷逃368万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一案又有新的进展。昨日,平顶山市检察院称,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该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对该案中有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问题也已展开初查。对于该案,检方承认有瑕疵,需要吸取教训,但需待案情查明后,才能决定是否需要处理相关责任人。

  检方也曾怀疑顶罪一事

  对于哥哥时建锋称系替弟弟时军锋顶罪一事,平顶山检察院的一份落款日期为今年1月16日的情况汇报中提到,该院在检方审查起诉期间,也曾有过怀疑,曾两次延期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这份材料介绍说,2010年3月21日,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将时建锋移交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0年5月6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退回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0年6月6日,鲁山县公安局将此案重新移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10年7月16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平顶山市检察院,在该院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于2010年8月26日,又退回鲁山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0年9月21日,鲁山县公安局将该案重新移交该院审查起诉。

  提出追查漏犯但没结果

  在这份汇报中,对本案存在漏犯问题,该院认为,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该案时,就认为本案可能存在漏犯,两次追查后在退补提纲中明确提出追查漏犯,并要求完善其他证据,但该项工作侦查机关并未取得进展。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时建锋均称该犯罪行为系其一人所为,无其他人共同参与,而卷宗其他证据材料均能证实时建锋参与作案,因而就先行对时建锋起诉。在审理该案时,公诉人当庭就漏犯问题对时建锋反复询问,时建锋称系其一人所为,无他人参与,庭审结束后,公诉人针对本案存在的漏犯问题,又对时建锋进行了单独询问且对其进行政策教育,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时建锋依然坚称本案系其一人所为。庭后,公诉人还就此问题与法院主审法官交换了意见。

  遗憾的是,两次延期,两次退查,仍然没有避免错误的发生。2010年10月20日,平顶山检察院将时建锋以诈骗罪起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一个月不到,平顶山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又过了一个月,即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对于无期徒刑的这一判决结果,检方同样没有意料到,平顶山检察院一名高层对南都等媒体记者称,他也是从平顶山当地媒体的报道中看到了无期徒刑的判决书,他当时也颇为惊讶:判得这么重啊?

  检方如有错误也会追究

  平顶山市检察院宣教处处长武方晓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确有瑕疵,检察机关也要从中吸取教训。该院常务副检察长许晓伟也介绍说,该院检察长刘新年正在河南省开“两会”,1月16日晚赶回平顶山,连夜召开了检委会,决定对该案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武方晓还补充介绍说,为了避免方向上的偏差,该院补充了力量,组成由公诉处处长常辉领衔,原审公诉人参加的团队,前期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

  河南省高院1月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称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原审判决中“存在审查不细、把握不严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是否有过错,相关人员是否被追究?平顶山市公安局有关方面拒绝了媒体的采访。平顶山市检察院宣教处处长武方晓则介绍称,该案目前最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真相,如果最后经法院判决后,检方相关人员确有错误,该院也会予以追究。

  检方答疑

  1

  368万元过路费如何算出来

  检方人士称,应向公众解释清楚哪些是合理收费,哪些是超载收费

  在本案中,令公众哗然的不仅是无期徒刑这一判决,还有几乎为天价的368万元过路费。平顶山市检察院的一名高层也对368万元的计算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在判决中不应笼统以368万元来计算,应该分别表述清楚,哪些部分是合理收费,哪些是超载部分的收费,应向公众解释清楚。

  对于368万元的收费,平顶山市检察院的这份汇报材料中还称,鲁山县检察院在最初审查起诉中,也认为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犯罪数额的计算只有河南中原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检方也向公安机关提出,应查明两辆假军车通行区间收费站计量仪器是否进行过检测,应由第三方对高速公司方面提供的数据进行客观统计,并出具报告,还应调取高速公司方面统计假军牌的原始数据,并询问相关高速公司工作人员,对数据的计算、保存、计费等方面进行说明。

  汇报中称,关于起诉书最后仍认定为3682110元,主要依据是:有河南省发改委的发文证明,该高速路段收费有合法依据;其次,由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证书,证明长葛收费站、下汤收费站、鲁山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的地磅均检验合格;另外,由第三方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假冒军牌车,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的通行信息统计表,显示涉案的两辆车在此期间共通行2361次,入口时间及出站口,出口车道,出口时间,以及空驶或载物和载物重量,超载车等,均非常详细,证明其合计逃费3682110元,而该公司属于第三方公司,该公司与郑尧高速不是上下级关系,没有隶属关系,该公司不仅保存有郑尧高速公路的通行数据,还保存了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数据,数据是永久保存的,如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记录,因而是客观的。

  2

  涉案两车是否假冒武警牌照

  武警河南警备司令部证明称,涉案两车持有地方车辆手续

  检方还调取了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的证言称,原始数据保存是以车牌号后三位数保存的,然后根据车辆类型,收费或免费,通行时间,出行车种,收费站的出口站等筛选出来的,根据这些能确定“055”“056”两个牌号就是“W J19-30055”“W J19-30056”。

  此外,武警河南警备司令部的证明称,该部对查扣的“W J19-30055”“W J19-30056”两辆货车进行鉴定,并对该系列牌号的许昌市支队进行了调查,该部没有装备此型号自卸车。经多方查证认定:该两辆车持有地方车辆手续,牌号分别为:豫K 55720,豫K 55758,车属单位为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总队运输部门没有对许昌市支队核发“W J19-30055”“W J19-30056”这两副车牌,这两辆车为假冒武警车辆。

  3

  “李金良”是否武警人员

  武警许昌支队出具证明称,该单位没有这个军人

  该案的另一名关键人员是自称为武警许昌支队的男子李金良,检方的汇报中也称,下汤收费站副站长李占锋及时建锋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中均提到此人,鲁山县检察院也认为,案件卷宗中没有李金良的相关资料,应该继续侦查,以查明李金良的身份和在本案的作用,因而据此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来在报给平顶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应对李金良及相关人员应追查及落实具体情况,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武警许昌支队出具的证明称,经调查核实,该单位没有李金良这个军人后,公安机关也没有再就李金良的相关情况继续侦查。

  南都记者 张国栋 发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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