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正式调整:首套房贷首付比例认定面积大幅降低、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停止第三套及以上房贷。此次调整基于什么样的背景?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如何认定?针对这些问题,昨天有关专家予以解读。
据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首先突出体现对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优先支持。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不得低于30%,原来政策则以144平方米(含)为标准。其次,适度支持缴存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不得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相对而言,第二套房采用公积金贷款仍然划算。以贷款20万元,20年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按2010年12月26日最新贷款利率标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1.1倍的利率计算,比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多支出利息11136元,但比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为商贷基准利率8.5折)节省利息39036元,比第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为商贷基准利率的1.1倍)节省利息63648元。
另外,政策明确,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贷款;停止向常州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后的
执行标准
■首套房贷:首付比例认定面积由144平方米降为90平方米
■二套房贷:利率上浮为1.1倍
■三套房贷:停止
■外地人在常房贷:停止
解读·一
为什么要调整?
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住房需求,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
解读·二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考虑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暂不具备查询借款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的条件,常州采用以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次数作为实施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依据。
解读·三
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认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时,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下同),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中有任何一人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已经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四
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可否再次申请?
原来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必须还清后才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按照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解读·五
办过商贷的职工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如何界定?
认定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只看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是否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暂时不包括办理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
解读·六
为何向常州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停贷?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因此对在常州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省市缴存职工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解读·七
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公积金贷款是否受此次政策影响?
2011年1月17日之前已放款或已签订借款合同未发放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不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其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按签订借款合同时的政策执行。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