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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游实行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杜绝天价游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1日15:08  南海网

  今年春节期间,海南省将对旅游市场价格进一步加大管理,杜绝2010年春节出现的“天价房”“天价游”等现象。与此同时,海南省新出台《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春节后,海南省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将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如果旅游企业顶风违法将会受到最高20万元的处罚。

  旅游价格实行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规定,旅游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一)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并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经营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旅游景区景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客运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

  按照规定,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主题公园、生态文化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古迹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经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设联票,供游客自由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单票价格之和。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

  旅游经营者应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规定指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产品及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旅游组接团价格,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揽旅游者。餐饮业经营者、商品销售者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并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在其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其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旅游景区景点、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单位和个人可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举报及时调查核实。经调查确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实名举报的案件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旅游景区景点出售的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旅游经营者不按规定实行价格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招揽旅游者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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