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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之子李启铭一审被判6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31日01:13  三秦都市报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30日一审宣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发后赔偿死者46万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其中一名伤者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望都县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李启铭对判决没有发表意见。

  庭审现场:李启铭当庭认罪

  26日,记者直击了案件庭审的过程。作为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认为被告人在去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公诉人随后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李启铭本人笔录、目击者证词、河北大学校园监控录像等,还原了李启铭当天的犯罪事实:去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请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李启铭驾驶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送朋友回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当行驶至河大新校区生活区一家超市门前时,撞倒两名女生。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当时事发地点有明显的警示牌“限速五公里”,但当时李启铭没有理会。

  李启铭在庭上辩称,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看到前面有人影,于是猛打方向盘拐弯并按喇叭,但还是没有避开。事发后他继续驾车行驶,“因为当时自己已经蒙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当他驾车返回河大新校区生活区南门时,大门已经关闭,保安和学生将他拦截,随后他下车被保安带到学校警卫室。

  李启铭当庭表示对公诉人的发言没有异议,并说“我认罪”。

  李启铭的辩护律师张金龙在法庭上进行了辩护,他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能考虑从轻判决。依据主要有,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笔录显示其在被保安扣留到学校警卫室后很着急地说:“赶紧打120,先救人,有什么责任我全承担。”事发后李启铭及其家人积极主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受害者家属谅解。

  30日上午,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

  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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