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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钱云会案庭审出示手表所拍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02日00:35  京华时报 官方微博
2月1日,肇事司机费良玉被带入被告席接受审判。新华社发 2月1日,肇事司机费良玉被带入被告席接受审判。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央视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温州“钱云会死亡案”1日作出一审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费良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在庭审中,公诉人员当庭出示钱云会死前佩戴的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手表、U盘及该表录制的事发录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一辆装载石料的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车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村口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突然向左横穿,费良玉鸣笛、向左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但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轧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费良玉负主要责任,钱云会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轧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另查明,钱云会的家属已获赔105万元。

  60余人旁听庭审

  2010年12月25日9时45分许,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村村委会前主任钱云会被一辆超载的重型工程车轧死。该事件持续引起网络的高度关注。

  此案发生后,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肇事司机费良玉当日归案。乐清市检察机关以费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月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公开审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亲属、村民代表以及中外10多家媒体的记者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出示手表所拍录像 手表缘何拍下案发

  通过庭审的举证和质证显示,钱云会所戴的手表,是同村村民王立权从朋友那里借来的,并且在案发的前一天才拿到手。在案发当天,也就是2010年12月25日上午7点,王立权给钱云会打了电话,把他叫到自己的家里,教他怎么使用这个手表,教会了之后,钱云会戴着这块手表离开了王立权的家。8时许,钱云会在路上又和王立权通过一次电话。电话里主要商量的事情是他们两个人要见面,取一些复印资料。事发之后,王立权赶到案发现场,摘下了戴在钱云会手上的手表,案发的过程已经记录在手表当中。

  ■量刑答疑

  1.为何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审判长方孔强: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费良玉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本案涉嫌故意杀人。

  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黄标(案发时坐在费良玉旁)的证言,尸表检验、现场勘查的刹车痕迹、车辆的碰撞痕迹及被害人的手表录像等证据来看,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费良玉主观上是过失的。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事发前费良玉在发现行人横穿道路时,有鸣笛的客观行为,这表明是费良玉在提醒行人注意来车,让行人避让来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第二,费良玉在鸣笛后发现行人仍在横穿道路时,即采取打方向盘、踩刹车的措施,这很明显反映出他是为了避让行人,可见其主观上是不希望自己的车辆撞上行人。第三,在发生事故后,费良玉立即下车查看,查看后又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持事故现场的完整性,这也说明费良玉没有想要掩盖已发生的事故。

  钱云会生前所戴手表中的视听资料也可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事发时钱云会所戴手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手表显示9时45分左右,钱云会手持雨伞行走在道路上,9时48分20秒许,钱云会从右往左横穿道路,听到肇事车辆发出两声汽车喇叭和刹车的声音后,随即被车子撞倒,事故发生后,车上有人下车查看情况。该视听资料真实地记录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也和费良玉的供述、证人黄标的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系一起突发性的交通事故。

  所以,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石料的工程车,遇行人横穿道路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而致行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2.为何认定费良玉交通肇事逃逸

  审判长方孔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要有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逃跑”并非仅指“逃离现场”,其手段与形式多种多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包括所有为了躲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标顶替,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自称系肇事车主,隐瞒自己为肇事者,并和他人将黄标送至虹桥交警中队,其本人则回家换了肇事时所穿的衣服。黄标归案后指认费良玉系真正肇事者,费良玉归案起初拒不承认,后才予以承认。因此,被告人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匿自己为肇事者的真相,符合“逃跑”的实质内容。由此可认定费良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3.判刑3年6个月的量刑根据是什么

  审判长方孔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车辆且严重超载,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另一方面,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未破坏现场,能及时报警,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10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以综合以上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处被告人费良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据新华社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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