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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消防局通知万鑫火灾受损者申报财产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09日15:03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2月9日电(记者 石庆伟)沈阳市消防局8日发布公告,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规定,通知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中受损单位和个人,在公告发布第二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经警方调查,今年2月3日零时,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住宿人员李某、冯某某等二人,在大厦B座室外南侧的停车场西南角燃放两箱烟花,引发大厦火灾。目前这两名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公安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沈阳市消防局通知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B座业主和有关单位,在此公告发布第二日起七日内,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小学(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23号),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火灾损失申报权利,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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