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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通过立法惩治收买被拐儿童者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2日08:16  南方日报 官方微博
昨天,乐乐在深圳家里和邻居小朋友一起看动画片,兴奋的时候还摆出“奥特曼”的姿势。曾强 摄 昨天,乐乐在深圳家里和邻居小朋友一起看动画片,兴奋的时候还摆出“奥特曼”的姿势。曾强 摄

  收买被拐儿童多被“软处理”,建议立法断绝“买源”,同时完善收养制度

  本报一直追踪报道“微博打拐”第一案,彭文乐终于在被拐3年后回了家。同时,警方发现乐乐的养母家的“妹妹”也是被拐卖的。有网友就此提出质疑,拐卖孩子的罪犯固然十恶不赦,收买两个孩子的养父母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我国《刑法》第241条虽然有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该条款执行起来效力偏软,鲜有收买被拐儿童者被定罪。有法学专家认为,拐卖儿童一直屡打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买方”多被“软处理”,打拐除了要靠公权力主动出击之外,还需进一步立法,断绝“买方市场”这一源头。

  现状收买被拐儿童难定罪

  在解救彭文乐一案中,“养母”高某某交待,家里另一个女孩也是其丈夫韩某某于2007年春节前后从广东花钱买回来的。记者了解到,当地警方正在进一步侦查此案,目前并没有认定高某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对此,广东警方解释,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同时规定,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儿童的父母通常在见到民警之后,都同意把孩子交给警方。为了鼓励这些人提供破案线索并主动送还孩子,大多数‘买家’都免于被追究。”

  昨天上午,南方日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越秀区法院等处采访获悉,对于“拐卖儿童”者,法院都予以定罪并从重打击,但对于收买方,广州市区近年来暂未找到判决案例。

  “案例非常少,但也不是没有。”据介绍,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公布了一起收买被拐卖儿童案的典型案例。案件中,女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她找人贩子帮忙购买男婴收养。事后,李中梅还介绍他人收买另一名被拐男婴。法院认定李中梅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鉴于其系为收养且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建议通过立法惩治买主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认为,对于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处罚应当从严,如果是主动要求人贩子去拐骗孩子,即使出于私自收养的目的,也应当以共谋的共同犯罪论处。聂立泽认为,无论怎样,都不能把人视为商品出卖。

  “建议通过立法,加大惩治‘买方市场’。”中国政法大学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罗大华教授认为,收买被拐儿童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村。一些乡镇政府、派出所尤其是自治村,甚至还在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了其中,帮助掩盖事实、上户口等等。“默认也是一种保护和纵容。”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认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能够刺激拐卖的发生,延续了被拐卖儿童与父母分离的不法侵害状态,给被拐卖儿童的家庭带来巨大灾难,所以对于收买行为的危害性不能低估。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了七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有一条对刑法第241条进行了补充,即收买多名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以及解救之后再次收买的,应当追究刑责。通常,“多名”指的是三名和三名以上。

  辅助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

  采访中,许多法学专家同时认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我国在收养方面还有很大限制,应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制度,这有助于减少买卖儿童的情况发生。

  昨天上午,记者以市民身份致电广州市社会福利院收养中心,表示想收养一名儿童。一名工作人员在询问过记者的户籍之后表示,目前福利院里的孩子都有不同程度残疾,没有健全儿童。而且,备案在册的申请人已经有几百号人,需要排队等待。对于申请条件,首先收养人要年满30岁,且在广州地区,同时要求收养夫妇年收入要在5万元以上。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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