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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2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天(16日)开始正式实施。
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行为。”
抽逃出资或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将承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返还出资,赔偿利息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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