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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昨日发布住房限购限售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9日03: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2月18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海限购限售作出政策性规定。

  ——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月1日起,在上海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均应执行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全面停售第三套房

  ——对在上海市已有1套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上海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售房。

  ——上海将在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本报记者 李媛)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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