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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强奸抢劫等重罪至少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3日12:27  法制晚报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审

  草案规定 单位持假发票主管人员担刑责

  强奸抢劫等重罪 拟至少判10年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拟加大对累犯及故意杀人等重大犯罪的惩处力度。

  ●关键词:重罪

  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草案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草案规定,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草案还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报酬

  不支付劳动报酬

  可判三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草案规定,单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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