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同内3次偷车 累犯坦白罪行
从宽从重情节具备 控辩双方提出量刑意见
庭审首次给出“量刑公式”
因盗窃服刑出狱后不到一年,便又因为盗窃而被带上法庭受审,今天上午,屡屡犯案但又坦白自己一切罪行的刘某因盗窃罪被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现场
瘦弱的24岁男子 已是盗窃老手
9点45分,身材瘦小的刘某被带上法庭,看上去比实际年龄24岁还“年轻”的他已是盗窃老手了,2006年和2009年,他先后被劳动教养和被判刑罚,皆是因为盗窃财物,2010年再次行窃时,他刚被释放不足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于2010年9月下旬到10月上旬期间,3次在东城的胡同内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以及摩托车,涉案金额近4000元。
刘某说自己随身携带压力钳在东城的大街小巷转悠,看到合适的目标就下手,偶尔也有“意外收获”,涉案的摩托车当时就根本没上锁。
控辩双方 在量刑问题上分歧大
在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在量刑的问题上发生了较大分歧。公诉人认为,刘某主动交代了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他屡次因盗窃罪被处罚和判刑,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考虑,建议法庭量刑在1年到1年半之间。
刘某的辩护人表示,目前能够认定刘某盗窃的证据仅为一起,刘某自身也有自首情节,因此量刑应在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之间。“请法官对我从轻发落。”坦白所有罪行的刘某在法庭上为自己求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 法官公布了量刑公式
盗窃罪的起刑金额为1000元,适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刘某盗窃3900余元,适用刑罚恰在1年左右。
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年(附带1000元以上罚金)+40%基准刑(2009年刘某曾因盗窃刚被判刑,按照量刑规范从重处罚)-20%基准刑(刘某坦白交代,可减轻处罚)-10%基准刑(被害人的财物损失部分被追回,可依此减刑)
●量刑规范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 解决“同案不同判”
“为什么同是盗窃罪,数额差不多,我却比别人多判两年?”法庭上,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疑问。有的被告人则因认为“法官说判多少就多少,不公平”选择上诉。
其实,法院的判决书对认定事实、罪名及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都会逐一写明。但涉及加减的刑罚,则由法官依据法律自由裁量,某些被告人不了解法律规定,便产生同罪不同判的“不公平”想法。
2010年10月1日起,最高院在全国法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出台《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并规范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抢劫、盗窃等15种犯罪。
统一量刑方法、步骤及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实体程序
法庭审理 增加了量刑意见辩论环节
量刑规范化前,法庭审案,控辩双方仅需提交事实和证据,再围绕上述两项辩论;不会单独辩论量刑,法庭也不就量刑问题审理。
量刑规范化后,控辩双方除了要提交事实和证据外,还要在法庭审理时就量刑提出意见,并就意见进行辩论。同时,检察院也要提交书面的量刑建议书。
判决后 当事人可知量刑尺度及依据
量刑规范化前,法庭审理结束后进行合议,只有合议庭成员可参加,合议内容和过程均不公开,之后合议庭得出量刑结论。
量刑规范化后,北京高院根据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出台实施细则,20项常见罪名均有具体的量刑标准可遵循。
法庭参考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据法律规定幅度换算。判决后向当事人说明量刑尺度及依据。
量刑规范有缺憾 职务犯罪不在其中
记者注意到,最高院及北京高院出台的细则中,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量刑规范不在其中。
贪腐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比较“特殊”,像盗窃等一般犯罪,刑法都规定一个范围,具体数字由各地区自行制定。
而贪污受贿,则在刑法中明确了各种金额对应不同年限的判罚,并且各地均等。业内人士认为,在几万元到亿元之间,法律也该给出一个量刑规范。 文/记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