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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四川未成年人犯罪 9成以上获轻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省高院刑三庭日前针对去年四川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总结。结果显示,去年截至11月,全省各级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罪犯总人数约一成,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王世樑介绍说,这一比例在全国排名靠前。总结数据显示,9成以上的未成年罪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轻刑。

  “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指导思想是要与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王世樑介绍,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除了庭审、教育之外,还包括庭前调查、庭后帮教延伸等工作,努力使未成年被告人回归正常的人生道路。

  未成年罪犯

  占罪犯总人数约一成

  省高院的总结分析数据显示,去年截至11月,全省各级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罪犯总人数约一成。

  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王世樑介绍,青少年犯罪有一个演变过程,从问题少年到出现不良行为、再到轻微违法、直至走向犯罪道路。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侵财犯罪占绝大多数、团伙流窜犯罪多、罪犯低龄化、在校学生犯罪比例增大、暴力犯罪突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 甚至杀人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未成年人犯罪

  9成以上获轻刑

  省高院的总结分析数据显示,未成年罪犯中,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等轻刑的占未成年罪犯总人数的9成以上。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宽大处理和我国的刑事处遇指导思想有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王世樑介绍,我国刑法明确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刑罚出发点来说,对未成年人更侧重教育、感化、挽救,因此在工作方针上也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此外,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从犯罪后果上讲,也要按照重罪和轻罪来加以区别对待,同时还要考虑刑罚的矫治需要,还要体现双向保护原则,既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未成年被告人相应处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的几种表现为:非犯罪化,即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轻微,能不定罪就不定罪;非刑罚化,即犯轻罪能不判处刑罚就不判处刑罚;非监禁化,即符合判缓刑条件的就应当判缓刑。

  挽救未成年罪犯

  运行“社会一条龙”机制

  总结显示,去年,我省中、基层法院积极参与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留守儿童、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未成年犯、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摸排建档,调研分析重点青少年群体参与犯罪的原因,注重加大对涉黑恶、“黄赌毒”、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注重从重打击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主犯、教唆犯,加大了将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犯罪的惩治力度。

  在对未成年罪犯教育、矫治方面,我省法院积极运用“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社区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做好寓教于审、心理矫正工作。

  四川法院还与公安机关、社区街道联系,加强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服刑期满的未成年罪犯的关怀矫治,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的可能。

  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通过选任具有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知识,有团委、妇联或学校、社区工作经历的人士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治力度。

  王世樑介绍,四川法院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坚持“向后延伸”的做法,各级法院采取回访考察,定期或不定期对判处缓刑或满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并纳入当地社区矫正的范围。

  举措

  彭州法院

  率先推行“前科封存”制度

  去年四川“两会”期间,绵阳市妇联主席、省政协委员周茂龙提出议案,建议法院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工作,并加快我省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周茂龙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她在调研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分析原因是当前很多家庭不和,离婚率上升,父母对未成年人管教不严,此外,社会不良分子的引诱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周委员的议案,省高院予以回复。王世樑介绍,我省的少年审判机构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中,成都中院作为少年审判工作开展较早的法院,建立了较为完善科学的少审制度。如五分开制度,即分开关押、分开报捕、分开批捕、分开移送起诉、分开进行审理,消除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可能造成的“污染”。彭州法院还在全国率先推行了“前科封存”制度,“前科”的范围包括治安处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以免这些违法记录对未成年人的升学以及将来的就业造成影响。去年,彭州法院按照与彭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会签的制度实施办法,将“前科封存”实施的对象从在校未成年学生扩展到所有未成年人,试行效果良好。目前,该项工作的试点正在全国数个法院进行。

  案例

  未成年人菜刀砍伤人

  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张林生(化名)出生于1992年7月。去年1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林生因与被害人罗某的堂弟发生纠纷,在资中县一条街上用菜刀将罗某左手背砍伤。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损伤属轻伤。2010年1月5日,张林生到资中县公安局狮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张林生与罗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林生一次性赔偿罗某经济损失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林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林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资中县法院一审以张林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省法宣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实习生 王英占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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