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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中叛逃罪等三条文涉及国家工作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5日19:36  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郑赫南)记者发现,今天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有三个条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关于叛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关于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刑法修正案(八)去掉了其中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字眼,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表示,这个修改是一个使条文更加科学、完善的修改,该罪名的实际含义没有变动,刑罚也没有变动。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此次修改中,加重了刑罚。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该款内容被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一个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款,强调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后增加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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