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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企平代表:被问责官员复出须有公开制度设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7日03: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记者 岳德亮 黄深钢)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向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官员被问责后复出机制须有公开制度设计。

  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出现之后,已成为政府在突发性事件爆发后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回应民众诉求、解答社会质疑、强化自身行政功能的重要手段。傅企平代表认为,这一制度对党政官员起到了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党的执政建设,起到了减少有损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降低社会失范可能性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数起引发民众热烈争论的问责事件,也折射出了问责体系于制度层面上的不尽完善。”

  傅企平代表说,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集中体现在该制度对官员政治责任的追查能力弱,当下的问责制度常常淡化为利用三三制原则,避重就轻地将行政失误的直接行为者(通常是基层公务员或外雇工作人员)锁定为问责客体,引发了民众的强烈质疑与不满。

  而且,问责制度通过勒令对突发性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官员辞职、或官员主动引咎辞职的方式来安抚民意,但由于问责制与官员复出机制的勾连缺乏监督力,导致风声过后,官员即可复出、再度担任重要职位,这种做法极大地削弱了问责制的公信力。

  “问责对象不明,对相关官员惩戒不力,此二者是行政问责制度的缺漏关键所在,如若处理不当,则必然造成民意不平,法治不彰的困境。”傅企平代表说。

  傅企平代表建议,整合规范官员被问责后的复出机制,因人而异地制定复出安排,并将安排向社会公布,以此将问责制度的惩戒性功能落到实处。在每一起问责事件结案之时,向社会大众公布对官员未来仕途的大致安排。在对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官员的问责决定之时,应同时根据该官员所承担政治责任的轻重,从具体职位上、所享受待遇上、具体职称上,对其未来的复出作出严格控制。

  “公布这一复出安排的原因,一是为了使政治责任的惩戒功能成为一种公之于众的明文规定,可在未来的实践中接受公众的检验,以此增加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二是为了投石问路,即一旦这一安排在公开后遭到社会上大范围大力度的不满,则可考虑更为从重发落,响应民意。”傅企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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