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徐日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张廷皓今天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在城市建设中,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事件仍时有发生,应该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执法监督体制,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督察工作制度。”
张廷皓认为,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文物安全保障机制,设立了由国家文物局牵头、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探索建立文物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但文物保护的监管依然缺位,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亟待完善。
“有些地区在谋求经济发展时,出于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和地方局部利益,往往忽视文物保护,导致法人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规划和保护,监督查处力度不足,致使一些文化遗产被一些单位和部门视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有的甚至濒于消失。”张廷皓指出。
对此,张廷皓呼吁,要严格遵守现有的文物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执法监督体制,建立文物保护督察工作制度,设立国家文物保护督察机构。“该机构主要监督检查各地方政府执行和落实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情况、文物合理利用的渠道和方向情况等。同时参与文物保护管理重大决策,开展文物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管理的政策建议等。”
张廷皓还提出,国家文物保护督察机构可依照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权限内作出督察意见和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国家文物保护督察特派员,协助国家文物保护督察机构对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