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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修改商品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7日14:00  人民网

  明码标价制度自施行以来对推进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服务业和大型购物中心的快速发展,对完善和健全明码标价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因此,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从法律上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明码标价在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处无法执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但在实践中,明码标价在大百货、大超市等场所得到了执行,而对于大部分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很难适用,这就产生了众多的违法者和普遍的违法行为,不仅达不到预想效果,还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因此,建议或者限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范围,规定明码标价不适用于那些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或者规定明码标价适用于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但同时规定在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市场实行简易的明码标价方式。

  2、在每件细小的商品包装上均使用打码机胶贴价格标签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不强,也容易造成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 ( 架 ) 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但实际中,大型仓储式购物中心每天货架上在售产品多达上百万件。在每一件商品上使用打码机或胶贴价格标签的话,将使得商超的人工成本大幅上升;另外商超经常使用降价促销手段,每次达上千个品种,在每一件商品上使用打码机或胶贴价格标签的话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商品不断的打上和去除不同的价格,造成更多的管理困难,即使只有一个漏打或去除失误,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价格困扰和混乱,经营成本的增加,也必然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带来物价的上涨。同时,价格的频繁变动也会造成有些商超借机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因此,建议对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可规定在商品陈列柜处进行统一的明码标价,而不必在每一个细小的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同时,建议规范促销行为,规定每年的某些季节和某些时间为统一的促销时段,平时应该明码实价,价格保持相对稳定,这样既能让利给消费者,也能防止无序促销给消费者带来的价格欺诈和价格困扰。

  3、惩处力度较弱

  《规定》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弱,根据第21条规定,“不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力度与违法所产生的丰厚利润比,显然太轻,处罚没有威慑力。

  4、对服务性行业明码标价的检查监督力度较弱

  当前,价格管理部门的明码标价工作的重心集中于大型商业企业,而服务性企业的明码标价工作相对薄弱,很多金融企业、饮食行业、娱乐行业等的都没有实现明码标价,对收费项目有的甚至就没有公示,这导致了很多价格欺诈行为,比如“天价理发”事件等。因此,建议价格管理部门加大对服务性行业的检查监督力度。

(编辑:SN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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