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晚8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新华网等11家网站,联合开展主题为“妇女发展”的网络访谈。邀请3位全国人大代表,结合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中国网]各位代表晚上好,我是中国网的记者。我代表中国网的网友提问王萍代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是网友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在劳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保护比较全面,法律也比较全面,但在很多招聘启事中,明确说明只招男性,且企业并不认为这属于就业歧视,“本岗位不适合女性”成为逃避责任的“法宝”。请问王萍代表,如何对企业加强管理,使企业用工对女性存在着隐性歧视问题得到改观呢?如女劳动者在遭遇“隐性歧视”时,又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王萍]我很愿意回答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男女平等的国策,国家以法律来保护男女平等就业的机会,但事实上的平等与法律上的平等确实是有差异的,这是因为什么呢?我也思考了一下,这是因为女性在生理上、婚姻上,包括在生育上、劳动保护上有很多特殊性。被有些单位和企业认为这样是会比男性付出更多的劳动成本。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特别是一种陈旧的落后观念对女性的歧视的影响,有可能导致一些用人单位限制、排斥、减少录用女性的现象发生。要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我认为除了我们要改良这样的社会习俗和观念之外,最有力的武器还是法律的武器。我们也建议人大、政府,我们虽然建立了相关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不甚完善的方面,我们可以随着不断的形势变化和矛盾重点继续给予完善。比如可以在法律条文中,应该增加禁止用人单位在任何招聘程序中有任何的性别信息,这应该用法律固化。
第二,我觉得还可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动性别最低比例的制度,也可以适时地推出,来保障女性平等获得求职的机会。我觉得政府也可以干预,比如说在吉安政府,我们会召开各种类型的招聘大会,包括各种向社会推介,举办人才交易会。政府部门一定要行动,要干预这种公然在招聘信息当中和实际做法中对女性的歧视。第三,我们妇女在这个时候,如果你遭遇隐性的性别歧视或者是显性的性别歧视,你都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说“不”,如果我们有女性朋友在求职过程中发生这种问题,我建议有四个渠道,第一,你可以向当地政府的负责人去投诉;第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第三,可以寻求司法的救助。我们对一些生活条件困难的,达到标准的,还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第四,可以向当地的妇联和工会求助。这些都可以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有效干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