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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称刑诉法与律师法存4处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9日10:03  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瑾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瑾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刘百军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存在4个方面的冲突,应当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瑾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她将在本次两会期间领衔提出建议修改刑诉法的议案。

  李瑾代表说,4个方面的冲突表现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律师人身权利保护上。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拘留之日起,律师就可以凭执业证、律师所证明、委托书等“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且不被监听。而根据刑诉法,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且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在阅卷权方面,刑诉法规定必须是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才有权阅卷,而律师法规定只要是被委托的律师就可阅卷;刑诉法规定起诉阶段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等程序性材料,而律师法规定可查阅的内容既有诉讼文书,也包括案卷材料。

  在律师调查取证权上,根据律师法,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自行调查取证。而刑诉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须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调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更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而在律师人身权利保护方面,“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而刑诉法没有通知律师协会的规定。”李瑾说。

  “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李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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