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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法官法列章节保障法官人身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9日10:10  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赵林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赵林

  2010年6月,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庭审中遭枪击;仅隔数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6名法官执行时遭泼硫酸……近年来,威胁、伤害法官的事件频繁发生,法官正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职业。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赵林中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说:“2006年浙江省各地法院上报法官履职过程中遭受侵害事例27起,2007年、2008年分别上升到36起、63起,年均上升幅度为66.67%。”

  在赵林中看来,造成法官履职不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官职业保障立法不够完备——仅法官法规定了“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却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该条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当发生履职安全问题时,法官只能消极躲避,不敢亦不能与当事人正面交涉,一旦遭受暴力伤害,对行为人仅能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只是施以司法拘留,极少追究刑事责任,更罕有法官诉请民事赔偿的情况。”赵林中说。

  对此,他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官法中关于法官履职安全保障的条款,将法官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作为一章单列。对侵害法官人身权的案件,已构成犯罪的及时提起刑事诉讼,不构成犯罪的可由法官本人提出侵权民事诉讼,对轻微的侮辱、诽谤等行为,还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同时,细化完善法官申诉控告权,明确受理控告的主体、控告提起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及处理后的相应救济权利等问题,保证法官控告权具有可操作性。”赵林中表示。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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