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昨日中午12时,云南代表团共提交议案13件,被大会议案组确定10件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处理。
这10件议案分别是:由陈继延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议案,杨光成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议案,何剑文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议案,李瑾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议案,王瑛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议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议案、王田海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的议案。
在这里,记者摘录了3件议案。
隐私权 《民法通则》上应作普遍性的规定
【案由】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是作出了许多规定的,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这都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而在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上,没有作出普遍性的规定。
【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内容应包括:
一、中国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应对隐私权的概念和一般原则给予界定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它涉及到人的重要的人格利益。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就构成侵权行为。
二、隐私权的内容
个人空间隐私权:包含个人的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不受侵扰的权利。例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日记、通信。有搜索扣押、侵入住宅、噪音、强迫收听收看等议题。
信息隐私权:包含个人资料和通讯不被揭露的权利。例如:在个人信息方面有个人肖像、声音、过去经历、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犯罪被害人资料。身高、体重、出生年月、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等议题;在通讯隐私权方面有测谎、邮件、通话等面向的讨论。
个人自主性隐私权:即个人私生活的自我决定权,包含生育、家庭和个人切身事务等三方面之自主权。具体言之,生育自主性包括避孕、中止怀孕、怀孕和生育、强制绝育、代理孕母等议题;家庭自主性包括子女教养、结婚与离婚、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议题;个人自主性包括性行为、药物使用、个人形象、个人姓名等。
妇女的隐私权。“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的隐私权。
——摘自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议案
领衔代表 陈继延(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