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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侨办主任建议加快生态补偿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0日10:40  法制日报
3月9日,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委员(左)与辽宁省政协主席岳福洪委员(中)在第三次全体大会开始前边走边讨论房价问题。   3月9日,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委员(左)与辽宁省政协主席岳福洪委员(中)在第三次全体大会开始前边走边讨论房价问题。

  本报记者刘百军

  针对我国有关生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保护不平衡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厦门市侨办主任黄美缘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加快制定生态补偿法。

  黄美缘认为,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工作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是生态补偿制度不统一、不健全,导致我国有关生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保护工作不平衡等。

  具体表现为:一是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分散建立,缺乏统一性。我国先后开征了矿产资源、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补偿费用,相关内容散见于矿产资源补偿性征收管理规定、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这些规定缺乏统一的立法原则指引,体制上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补偿标准上存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标准的问题,补偿方式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等。

  二是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不协调,缺乏可持续性。黄美缘说,生态补偿实践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有的补偿不到位,有的收费后不治理,补偿标准随意性大,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脱节。而有些建设项目属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制定补偿标准、政府落实治理措施、政府监督实施,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规则制定者,这些制度设计是地方政府主动推进生态补偿工作的重要措施,但缺乏可持续性。

  三是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不明显,法律制度的权威也受到影响。补偿资金方面,目前主要靠财政投入来保护生态,这远远不够,“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没有很好发挥。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体系,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通过生态补偿立法,将生态补偿提到法律制度实施的高度,是生态补偿公平、合理、有效的根本保障。听说生态补偿立法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建议加快立法步伐,尽早颁布实施。”黄美缘说。

  本报北京3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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