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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来平代表:高空抛物伤人连坐一楼人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0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特派北京记者薛江华 孙璇尹安学夏杨洪启旺

  高空抛物,这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度困扰着人们。随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出台,争论得到了暂时的平息,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来平建议,在政府救助机制尚未建立的前提下,应该修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刘来平为此提出四点质疑:

  疑点一:人身损害,一定要得到赔偿?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曾撰写文章指出,八十七条规定背后蕴含的道理就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我们不能使一个人当他被高楼上的抛物砸成植物人、残疾的情况下无人负责,一个社会如果出现了一个人被砸死了无人负责的现象,怎么能够说明我们的这个法律是关怀人的、是帮助人的、是关爱人的呢?很多人对我们这一条的立法理由提出疑问,我们的解释就是对生命的关爱。如果出现了无人负责的情形,我们《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不成功的法。”

  刘来平认为,如果说该条的理论基础成立,那么推而广之,所有人身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均应受到赔偿。“在这种推论下,我们设想如果有一个人在某一城市被杀害,虽然不是被砸死,但找不到凶手,受害人也应当获得赔偿或补偿。那么谁来承担责任呢?由整个城市的人来承担责任吗?”

  疑点二:一人抛物,为何要多人担责?刘来平认为, “八十七条”规定违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因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是谁侵害谁担责,上述规定违反了基本的生活常识,因为一个物体的抛出只能是一个人,不可能同时由多人抛出。

  此外,“八十七条”使用的补偿责任,这种责任的基础是基于过错,还是基于“公平”,并不清楚。刘来平说,如果是基于建筑物使用人未能合理使用管理的过错,则应当是一种赔偿责任;如果是基于一种公平考虑,在当事人各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综合各方面考虑,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由使用人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又与损害的发生确系由某一使用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事实不相符。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解释,该条的归责理论都是不完善的。

  疑点三:对“加害人”,范围确定语焉不详?刘来平认为,一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不好确定。有的案件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进行了调查,在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手段进行了调查不能确定嫌疑人的情况下,要求法院来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点勉为其难。其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时,是补偿受害人损失一部分,还是补偿全部,不好确定。还有,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提交证据证明其本人“没扔东西”,那么是不是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来平指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还存在承担补偿责任方式不明确的问题:“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是按户承担,还是按人头承担责任?是各自承担责任,还是连带承担责任?如果原告一方本身也属“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时,责任如何承担?这些都不明确。

  疑点四:牵扯人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刘来平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忽视了中国当下的国情,在现代城市中,特别是城市中心区道路两边分布了大量高层建筑或围合式高容积率小区四周密布了大量高层建筑,任何空中落物产生的损害推定可能涉及几千或上万户,同时落物的产生有可能有地面抛向空中或小区外部抛入,或是外部人进入建筑内部抛下等情况,因此推论的本身也没有确定的基础。

  此外,诉讼成本无法估量。特别是造成损害只有万元或几千元时,诉讼成本就会远远超过受害者的损失,立法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效率和效益原则。此外,在建筑物的使用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送达还是举证排除加害行为的本身的难度都是很复杂很困难的操作过程。

  刘来平建议,可以考虑与交强险一样建立起相应的强制险种,要求高层建筑物使用人购买相应商业保险,当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查找不到行为人时,给予高空抛物受害人理赔予以救济和关怀。

  此外,社会保险这一块可以考虑建立起相应的政府救济机制,不仅仅只限于高空抛物,而可以扩大到其他遭受到意外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在无法确定加害人时,以政府救济的方式给予适当的救济和关怀。

  在上述两种措施未确立时,可以将上述条款暂时修改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官说案

  深圳“玻璃案”判每户补偿4000元

  羊城晚报:这个当初引起轰动的案子,四年后终于有了判决结果,当事人有什么反应?

  石磊(主审法官):就目前来看,原被告都没有作出太大的反应,原告也没有申诉。我感觉大家都能接受这样一个判决结果。

  羊城晚报:我们很想知道,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

  石磊:我们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并参照已经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精神来作出最后的判决。《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称为“帝王规则”。

  据此,我们又确立了三个小的原则。第一,是补偿而不是赔偿。第二,是按户而不是按人。第三,是部分补偿而不是连坐补偿。

  羊城晚报:补偿的“部分”是怎么确立下来的?

  石磊:按照当时深圳的标准,这个孩子的赔偿标准应该在70多万元,我们最后确定的补偿金额接近30万元,补偿了40%多。为什么定40%呢,我们是根据大厦的住户人数、每户应该分摊的金额、还有最后这个金额是否能起到对受害人家属有物质和心理补偿的作用。当然,我们还得综合考虑这个金额是否与深圳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当,以及对每户的分担是否合理,不然可能会引起更多的纠纷。

  羊城晚报:为什么这个判决会耗费这么长的时间?

  石磊:说真的,这个案子怎么判,最后的结果能否被双方接受,我们也不是很有底。可以说,在此之前,国内发生了一些类似的案子,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在具体的判案过程中,各方的意见很多。就是在我们中院,之前也曾判过类似的案子,但最后判的却是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100%的责任,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高空抛物的赔偿问题,当时的观点也很不统一,争论非常大。不论是业界,还是学界,持异见的人很多。所以,我们也一直在等,在观望,在判决过程中关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我们也很谨慎,因为这个案子根本调解不了,但最后出来的结果却必须从客观上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也要得到社会的认同。

  羊城晚报:在审理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特别麻烦的事情?

  石磊:因为案子涉及的被告人数过多,有些业主还下落不明,我们都得发公告,时间是60天,还有质证也得通知他们来,就算是通知不到,我们也必须走这个法律程序。

  羊城晚报:如果以后还出现类似的案子,你会严格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来判吗?

  石磊:法不溯及既往,因为这个“好来居”的案子是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颁布实施之前,所以我们主要按照民法通则第四条、并参照第八十七条的精神来判。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也有些规定得不太明确的地方,这个在以后的实践中对我们法官的考验比较大。

  玻璃案

  时间:2006年9月审理 发生地:深圳市

  案情介绍:2006年5月31日下午的5点50分左右,当时在向南小学上学的四年级学生钟传宇,放学经过深圳市南山区“好来居”大厦时,忽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后不幸死亡。后孩子的父亲状告该大厦的73户住户,要求索赔70万元,不仅创下深圳高空抛物类索赔案件之最,而且也打破了全国此类案件被告人数的纪录。

  判决结果:判决该大厦背面的74户业主(产权所有人而不是住户)承担人道主义补偿,每户补偿4000元。

(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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