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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校长:法治体系形成时即法治国家建成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1日05:41  南方都市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昨日举行记者会,徐显明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南都记者 陈伟斌 摄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昨日举行记者会,徐显明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南都记者 陈伟斌 摄

  报告解读

  南都记者 陈宝成 发自北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庄重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这是必将写入历史的重要时刻,此时此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正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现场。

  三年前的2007年11月27日,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一次集体学习,题目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当时两位主讲人分别是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徐显明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信春鹰研究员。

  今年3月9日上午,在山东团驻地,徐显明委员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话题接受了南方都市报记者的采访。

  从今天起,本报将推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系列高端访谈,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从不同角度对此展开深度探讨。

  从“立、改、废”到“编、释、备”

  南都:如何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徐显明: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21世纪以后,中国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将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南都:怎么理解法治建设“新的历史起点”?

  徐显明:法律体系形成,不是说立法任务完成,而是说在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方面将成为立法工作重点,因此人大经常性的工作还是立法。

  过去立法工作主要表现为制定新法,现在立、改、废、编、释、备并用。编是指以法律法规清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编纂,释指解释法律,备指对人大以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六种方式并用,表明立法机制正趋于成熟。

  有法必依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

  南都:吴邦国委员长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对此如何理解?

  徐显明:30年前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具备了,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将要转移到法律实施上来,就是“有法必依”的问题: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属于“有法必依”。我相信,在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有法必依始终是法治建设的关键。

  法治体系形成时就是法治国家建成时

  南都:在提出2010年形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同时,十五大报告还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当下处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什么环节?

  徐显明:法治国家的另一个表述是“法治体系”,可以说,法治体系形成时,就是法治国家建成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在这一过程中。

  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的解释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二是良好的法律要得到普遍的实施。法律体系形成后,我们具备了第一层含义,下一步就是法律的实施,两者合起来构成法治。

  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高级形态

  南都:法治体系包含哪些内容?

  徐显明:法治体系包括六部分:一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三是构建法治政府;四是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一个都不能少,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运转);五是全社会普遍守法,各政党、武装力量、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普遍守法;六是实现对法律的有效监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秩序、保证制定的每部法律都有效发挥作用。

  南都: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是什么关系?

  徐显明:法律体系是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服务的,后者比形成法律体系的要求更高。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法治体系开始于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还要完善、发展,它的高级形态就是达到完备状态。

  法律体系形成有两个判断标准

  南都:判断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哪些标准?

  徐显明:一是事实标准。国家生活的基本方面,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是否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种各样社会秩序是否通过法律的调整而形成;公众应该具有的权利是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据现有法律能否得到维护。

  二是文本标准。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含宪法和今年2月通过的两部法律,记者注)239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690多部,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把这些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统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就叫法律体系。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统帅、核心

  南都: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宪法处在怎样的位置?

  徐显明: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统帅、核心。

  打个比方说,人大制度是土壤,土壤之上长出的树干就是宪法;树干上有七个分支,就是七个法律部门;每个分支上长出若干树杈,树杈上又有若干果实、叶子,树杈、果实、叶子就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此构成了一棵完整的法治之树。

  南都:这么多的法律规范如何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徐显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形成与否,第一要看它的法律部门建立与否。要把这么多调整对象不同的法律分门别类,相同或相近的归在一起,就叫法律部门。我国法律体系有7个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要看法律部门里重要的或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建立与否。如宪法相关法部门里面如果没有一部宪法,民商法部门中没有民法通则、公司法,程序法部门中没有刑诉法、民诉法,就很难说这个法律部门已形成;其他法律部门也是如此。

  第三,法律不是单一的,而是分层次、用不同形式来表现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一般叫法律。除法律外,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以作出司法解释,这些都属于法律的表现形式。

  有些法律规定得比较概括,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不能再概括了,它必须具体、细化,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够和法律配套,这也是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

  第四,这么多的法律规范放在一起,其内部关系是否一致;如果相互冲突,那就不能说它是一个体系。只有达到和谐、统一、一致,才可称为一个体系。这也是判断法律体系形成与否的标准。

  法规备案审查将强化,维护法制统一是核心

  南都:吴邦国委员长提到,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保证行政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随着法律体系的建成,法规备案审查工作会否得到强化?

  徐显明:法规备案审查的核心是维护法制统一,目的是消除法律冲突,宣布低位阶的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法规备案审查的功能一定会得到加强,程序也会逐步明确。

  提起法规审查的主体是广泛的,对于不同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程序。如在受理程序之后,就会提起审查,这时全国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就要发挥作用。然后是法律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最终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给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意见,该意见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审查中发现了法律冲突,最难做的就是消除这些冲突。这些冲突包括: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冲突,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冲突。

  民生立法已成重点,社会法应加强

  南都:关于2011年的主要立法任务,委员长提到,“既有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在你看来哪些法律法规属于这一范畴?

  徐显明:这些法律应该进到立法规划中。至于哪些应尽快制定,哪些应近年制定,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五年的立法规划和每年的立法计划来确定。

  南都:作为人大代表,你关注哪些领域立法?

  徐显明:处在第一位的是和民生有关的立法。民生立法已成为人感受社会正义的出发点;社会法是法律部门中最薄弱的一个,今后应该大力加强。

  当然,我个人还比较关注有关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同时也关注政治经济领域的立法,并认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最终可表现为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全面进步。

  公民有序参与立法趋势扩大

  南都: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的主要任务中提到,要“积极探索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对此如何理解?

  徐显明:“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第一层含义是有序可依,依法进行。公民参与立法首先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主立法、立法为民、以民为本,是法律体系形成中的宝贵经验,依法参与是前提。

  第二,法律的本质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公民的思想、意志、要求、愿望是法律之源。每个公民都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有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就是把大家共同的意志概括出来,保证公民有序参与。

  第三,公民有序参与需要“有序扩大”。我们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了愿望和要求,通过自己的代表来表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召开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是从人大代表中产生的,他们的责任就是反映和表达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

  公民有序参与的趋势是不断扩大的。十届人大以来出台的三十几部法律案,几乎每一部都是通过网络公布后征求意见,如物权法的出台;还有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原草案的起征点是1600元,后根据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要求调成2000元,并召开立法听证会,这是公民有序参与的有效途径。

  善法之治才是法治善治

  南都:法治与善治是什么关系?

  徐显明:所有的法治都是善治。法治分形式法治和实体法治,希特勒的法治是形式法治,形式法治是恶法之治,其本质是人治。

  在人治观念中,法律只不过是统治手段,而不是目的。故当通过法律达不到目的时,统治者便可抛弃法律,而改用其他手段。

  善法之治中的法治,法治就不再是手段,而是人民共同的生活方式,是任何人也无法抛弃的生活方法。

  法治并不只是严格依法办事就足够了,还要看执行的法律是善的还是恶的。

  法治的观念已经是一个普通化的观念,这次十二五规划第十三章“全面推进法制建设”我认为应该将“法制”改成“法治”。

  “制”重视法律规范建设,且它对应着民主,民主是里,法制是表,民主与法制不能分开建设。法治则内容比法制丰富得多,其含义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关。其既有立法,也有法治建设,还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建设,也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树立及法律监督等;而“法制”包含不了上述内容。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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