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大特点反映法治建设成就
楚天金报讯 昨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告: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到底意味着什么?有什么深远意义?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位法学专家,请他们从法学专业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强调本土性
楚天金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王利明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教学职务的同时,积极参与了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他曾经三度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也是《经济合同法》、《合同法》和《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并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王利明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几个特点,首先要强调其本土性,也就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需要而建立,它并非照搬外国法律制度,而是完全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和改革开放需要,并不断建立完善的。
另外,要强调它的人民性。王利明表示,这个法律体系始终坚持一切都是从人民利益出发。我们的立法都是要反映人民的意愿,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前提,“比如《物权法》历时13年经过8次审议,特别是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全民征求意见,充分体现出这一点。”
其三,还要强调它的完整性。王利明表示,就立法的基本架构而言,由宪法主导的七个法律部门,同时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其主干部分已经形成。“基本建立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制度,初步建立物权体系和私权救济保障机制,对人民生命财产权利进行保障,同时,民生立法也形成了框架。”“第四点,我想,应该强调它的开放性,也就是发展性。”他说,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并非是到此为止,要看到,社会主义事业在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在不断推进,也就不断对我们的法律体系提出一些新的要求,需要跟随这些需求而不断完善,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比如,就立法层面而言,我们还需要尽快地制定一部民法典;人大要注重法律解释工作,避免法律通过之后又要修改或废止,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缺陷,“过去重立法,现在要重解释。”最后,还建议重视法律的配套立法,如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 (本报特派记者王璐)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汪习根:
体系形成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
楚天金报讯 昨日,武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汪习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特色’就在于立足我国国情,吸收国外优秀法系元素,长期发展和沉淀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反映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成就,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的成就。”
他介绍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部门组成,而这七个部门从一个更简化的角度来理解,则分为三个部分:公法、私法、社会法三个部分。公法主要包含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强调以人为本。私法则更为明确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社会法更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是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的的法。”
汪教授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从公法领域上看,它保障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在私法领域,则保证了市场经济交易自由,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社会法角度去理解,带给老百姓的实惠又是最直接的。”汪教授说,它既有公法国家的性质,也有公民个人的性质,比如说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
(本报记者袁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