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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院检察长建议追缴行贿人所得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2日02:5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于杰)昨天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做客最高检机关报《检察日报》主办的正义网。徐安透露,近年外国公司行贿中国官员这一情况值得重视,他在今年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的立法议案》,建议对行贿人所获得的利益予以追缴和没收。

  徐安说,在查处职务犯罪工作中,对受贿犯罪打击和惩处比较清楚,但对行贿犯罪“我们的打击还不够有力”。在全国查处的整个贿赂案件中,行贿只占很小一部分,行贿最后到了法庭上有些也判了轻刑,“比如说判了缓刑或者是三年以下的刑罚,结果行贿者只是受到了处理,坐了两年牢,出来了以后经济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他还继续行贿”。

  徐安说,对“制作和发射‘糖衣炮弹’的人”没有很好地惩处和制裁。徐安向网友介绍,检察机关查到一些受贿人,有些需要有行贿人的言词证据来证实,如果再处理行贿人,行贿人就不提供证词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选择对受贿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情况不应该长期存在下去,特别是行贿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我们除了给他判处一定的实刑和自由刑以外,还要给予财产处罚和财产刑,在这方面加重处罚”。

  徐安说,现在我国贿赂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且有些外国公司进入了我国,也采取行贿的办法来腐蚀官员和国有企业老总,这种情况值得重视。我国一定要对这方面加大力度,绝不能成为行贿者的天堂,要让他们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

  徐安提出,对行贿人所获得的利益,不仅仅是“他直接获得的利益”,而且包括“经济上所获得的利益和财产”,都应该予以追缴和没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对于贪污案件和这一类的犯罪要追缴他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就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这样行贿人要考虑犯罪成本、犯罪代价,而不能像现在这样,实施了犯罪却得到了很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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