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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学部委员建议土地征收案件实行一审而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2日05:31  南方都市报
梁慧星资料图片。 梁慧星资料图片。

  新征收条例出台以来,舆论一直存在司法强拆换汤不换药、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担忧。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接受南都专访时表示,应创新征收补偿案件程序,将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作为一审终审的特别诉讼案件处理。

  梁慧星还称,明年将提交设立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的议案,他同时希望在“十二五”期间将制定民法典提上日程。

  要创造一个新的“征收补偿案件程序”

  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草案在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时表示,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重大变化也带来一些过去没有遇到过的问题:此类案件属于普通诉讼还是特殊诉讼?执行案件还是普通案件?几审终审?

  梁慧星建议,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按照一审终审的特别诉讼案件办理,实行特殊的程序。

  梁慧星解释称,执行案件就是执行政府的决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政府决定一出就可以生效,在程序上通过申请执行就可以,因此受到的法院审查就会减少,给控制强拆带来难度。如此一来司法强拆代替行政强拆就不具备实质意义,因此必须按照诉讼案件办理。但同时,如果将其作为普通诉讼案件,就会遭遇一审、二审、再审,时间拖延很长,对政府和公共利益不利。

  梁慧星认为,这类案件应属于一审终审的特别诉讼案件,实行特别的程序。特别程序可以考虑两种形式: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会,或者由两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委托专家评议,对补偿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判断。而对于是否引入评议、评议程序为何、委托何种机构等问题,可由法院委托权威的人物来做评定。

  梁慧星说,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列入人大的议程,这不仅仅是修改现行程序,而是要创造一个新的“征收补偿案件程序”。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律顾问委员会

  2009年12月,北京大学姜明安等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修改。对此,梁慧星认为五教授建言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是国家进步的表现。“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之后,常委会做了一个授权,由国务院去制定征收补偿条例。法理上,《物权法》一生效,国务院原来的拆迁条例就失效。结果《物权法》通过以后,国务院迟迟没有出台征收补偿条例,仍然按照原来的拆迁条例去强拆,引出多少悲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北大的五教授建言就代表了这个趋势,代表了人民的意志。”

  民间学者建言建议修法,并非肇始于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孙志刚案时就有多位博士建言,最终导致收容遣送办法废止。梁慧星认为这是社会监督、人民参与管理工作的渠道,不仅应该保留,而且应该探索其制度化的可能。

  梁慧星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一个非常设的法律顾问委员会由权威的法学教授、退休法官、资深律师、资深检察官组成。同时,法学教授和法官中要尽量做到学科大体平衡,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诉讼法领域的专家教授都应包含在内。

  梁慧星说,这一顾问委员会,应属于人大常委会下的附属机构,定期举行会议,分析讨论立法和法律实施等问题,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法、立法建议。同时,该顾问委员会还要定期分析国际上的法律动态,比如有哪些新的国际公约在起草当中,或者说某一个公约要颁布通过,并对国内修改法律提出建议。

  对于这一设想如何成为现实,梁慧星称将会在明年的人大会议上提出具体议案。

  建议“十二五”将制订民法典提上日程

  “目前所说的‘法律体系形成’,并不等于体系完善”,梁慧星指出,现有法律体系,距离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仍是“万里长征只走了第一步,后边的路很长”。在他看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前提下,全国人大的工作重心以及立法工作的重心必须有所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修改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部分并不适合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同时也需要在部分未形成法律的领域制定法律规范,“任务艰巨”。

  梁慧星建议,应尽快制订民法典。制订民法典是否能立即着手?“2011年马上提上日程不太可能”,梁慧星建议,民法典的制订需要经过三至五年的准备期,“‘十二五’时期提上日程,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完成”。

  针对此前提及的技术问题,梁慧星建议,全国人大可采用委托专家委员会审议方式,其专家委员会成员可包括法学专家、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界人士,并适当吸收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学者和退休公务员、在职部委官员等社会各界人士。草案的产生要委托专家学者先行拟订,进入立法程序后,由常委会采取委托审查。

  南都记者 葛倩 实习生 杜强发自北京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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