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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副院长建议官员守法应成升迁考核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4日06:36  南方都市报

  看时局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实际不是立法层面存在法律制度欠缺,而是法律实施层面对法律的应用、理解出了问题,甚至是个别地方、个别人故意歪曲、错误理解运用法律。所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以后会强调更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日前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建议,官员守法应成升迁考核指标。

  法律体系形成并非立法终结

  南都: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你怎么理解这一判断?

  周光权:法律体系的建成,只是在立法上达到了阶段性目标;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没有达到,所以说立法是一个没有终结的任务。一是与民生有关的社会法需要制定。保险法律法规怎样平等地为城乡居民提供保障?怎么建立全国统一通行的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怎么建立确保中低收入人群基本没有税负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怎么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餐桌不出问题?这样的法律法规现在还是缺乏的。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新型权利需要特别关注、保护。如个人信息保护等,需要通盘的考虑。三是现有法律体系内部协调,比如说民事法律中民法典的出台,三大诉讼法的修订等,需要慎重研究。

  法规备案审查应建立常规机制

  南都:随着法律体系的建成,法律体系内部应该通过怎样的机制来理顺不同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关系?

  周光权:全国人大应该认真考虑这个问题。一是法律清理中,发现和纠错法律冲突的机制,二是虽然有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但没有建立常规机制,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的相关功能。

  南都:吴邦国还提到,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保证行政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随着法律体系的建成,法规备案审查工作会否得到强化?

  周光权:从现实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效果有限,虽然他们也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在强制力方面,在发挥作用方面,还有工作的余地和空间。所以需要建立法律冲突的发现机制,进而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启动纠正。比如一个人大常委认为某一司法解释可能是不合法的,那么他需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启动,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纠正?这样的制度建设是需要考虑的。

  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应有反馈机制

  南都:吴邦国在2011年的主要任务中提到,要“积极探索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在立法层面怎样操作?

  周光权:立法程序包含立法辩论,现在没有专门的辩论程序,但有些辩论工作机制。比如常委会讨论时,有的常委有不同观点,常委会会议纪要是有记录的,法律委员会也会特别讨论、特别考虑这些观点。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辩论的对抗性。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有的就是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如果将立法理由充分展示,应该可以向公众表达得更清楚。比如要立一个条文,理由或者动因是什么,在起草当中实践部门提出什么问题,常委会讨论的观点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应该向公众交代清楚。这样才能做到公民真正有序参与立法,而不是说在网上公布一个法律草案,公众发表若干意见,说明反对或者赞成。这很难说是有序参与。反对、赞成的理由是什么?哪些人反对?有没有道理?这些都应该告诉公众。

  南都:吴邦国在报告中还提到要“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这是否意味着将来参与意见表达的公民可以获得反馈?

  周光权:征求意见以后向常委会报告时,公众提出多少意见,哪些意见要进行梳理和归纳?这样常委会讨论时,常委们可以做到心中有数。这才能保证或者引导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这应该是将来立法要考虑的问题。

  法治建设的重心从立法转向司法

  南都: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建设的重心会有哪些变化?

  周光权:有法可依问题基本解决后,接下来就是执法和司法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实际不是立法层面存在法律制度欠缺,而是法律实施层面对法律的应用、理解出了问题,甚至是个别地方、个别人故意歪曲、错误理解运用法律。所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以后会强调更多。

  南都:现实生活中你关注到有哪些方面存在这样的问题较多?

  周光权:比如国家赔偿。实践中个人受到司法或行政执法的错误打击,要落实赔偿很困难。这个问题就不是出在立法上,而是出在司法上。再比如现在有的暴力拆迁,遏制它的法律制度是不欠缺的;对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追究在法律上早就明确,但实践中总会发生类似事件。所以下一步我觉得法律体系建成以后,法治建设的重心在一定程度上要从立法转向司法。

  被问责官员复出要有相应配套制度

  南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句话已经耳熟能详。为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深层转变,你认为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准备?

  周光权:一是加强法治教育,要重点突出教育官员。过去以普通老百姓为主要对象的普法思维需要改变。官员对法律的学习、掌握、遵守应该成为影响其升迁的制约因素。如果官员有违法行为,他的提拔重用应该受到影响;选拔官员过程中,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与他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应成为制约其升迁的条件。总之,要真正让官员认同、尊重、信仰法律规范,而不是因为他执法或了解法律而去玩弄法律。二是遵守程序。官员在行政执法或司法中一定要有程序意识。以前对实体重视较多,事情处理的结局是好的就可以,程序上有问题和瑕疵好像无所谓。但有错误的程序很难确保结论的公正,所以一定要让官员树立程序意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三是问责官员要严肃且要落实。如果官员有明显违法或滥用职权行为,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处理,而不是当成儿戏。被问责官员要复出,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不能换个地方东山再起。在法律体系建成后,要认真研究这方面问题。

  南都记者 陈宝成 发自北京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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