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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副主席建议家政工纳入劳动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4日14:08  海峡都市报

  本版文图本报特派记者关永辉练仁福童正忠

  本报讯 我国家政服务人员有1500万人以上,但这一庞大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并没有被纳入正式的劳动就业范畴,他们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都无法获得保障。为此,在全国两会上,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建议,应加快制定行政法规,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政工纳入劳动保障范畴,纳入社保体系。

  现状: 相关法规缺失 家政工维权难

  陈秀榕指出,我国对于家政工的需求量高达7000万个岗位,潜在可开发的岗位约5000万个,家庭服务行业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目前我国家庭服务业与公众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尚未建立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争议纠纷频发且调处难度大,家庭服务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三方权益在不同程度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

  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及其解释将“家庭保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却仅覆盖到类似劳务派遣类型的家政服务公司派到“用工单位”的家政工,而绝大多数家政工是通过中介和亲友介绍,这部分家政工被排除在劳动保障体系之外。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确定的过错责任,使家政工面临自负职业伤害后果的风险。

  家庭服务具有特殊性,普通劳动标准不适用。诸如标准工时制度、无固定合同期限制度等条款无法适用。需要制定符合家政业特点专门行政法规,规定特殊劳动标准。

  建议:将家政工 纳入劳动保障

  陈秀榕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全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共同参与,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家庭服务业管理条例》,并提交国务院审定颁布。

  建议《家庭服务业管理条例》中突出四方面内容。一是消除对家政工的就业歧视,将家政工纳入劳动保障范畴。二是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分离的新理论,赋予与雇主建立劳务关系的家政工急需的社会保险权,例如工伤保险等。开辟个人缴费通道。三是根据行业特点规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首先明确主管部门,然后分别规定家庭服务组织、家庭雇主、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政服务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四是授权质监部门订立服务标准。质监部门订立服务标准可以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从而保障家庭服务人员的权益。

(编辑:S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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