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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免职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3日05:3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王萍)昨天,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首度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停职检查期限 最少仨月

  办法规定,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国企领导问责 一视同仁

  办法明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适用本办法。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热点问题 可作线索

  办法明确,社会舆论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问责。

  同时,对于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政府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督、信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也将作为问责的线索来源。

  5种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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