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缴纳税额2%征收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颖川 通讯员/赵永清 黄小青) 笔者昨日从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获悉,4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按照《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这一暂行办法,广东省将对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均要按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该款项收入将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范围具体包括: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据了解,此举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优先发展、均衡发展、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我省多方筹集资金,缓解财政收支压力,保障教育投入,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发展壮大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