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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楼市限价令被疑可能成房价上涨合理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30日08:4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3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财经早报》报道,在距离房地产调控目标公布大限即将来临的这几天里,一线城市一直坚持按兵不动,迟迟不肯出台。那些已经揭晓“谜底”的城市,它们的“控制目标”也引发争议。

  跟踪40多个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除了北京外,可以发现没有一个“降”字。这些城市普遍“描述”了允许房价上涨的区间,涨幅大都在10%左右。

  可以说这样的“限价令”让城市居民感到失望,这让人怀疑部分地方缺乏调控房价的诚意。人们害怕调控政策最终成为了地方房价上涨的“合理依据”。

  对此,住建部特意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时,要在本地区内听取社会的意见,使各地调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并取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已经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听取社会的意见,并且根据听取意见的情况,酌情调整已经发布的调控目标。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督促所辖各城市做好上述工作。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说:不排除一些地方选择参照系时避重就轻、目标过于宽松的做法。如果一些地方房价水平已经比较高,但是仍然制定了太过宽松的目标,这实际上不利于地产市场调控;有些地方政府担心被问责,定出高目标,这种心理也是不可取的。

  记者发现,已经公布“控制目标”的部分城市,今年以来房价已经有了较大涨幅。以沈阳为例,今年前两个月均价比去年全年水平增长10.6%。同期西安房价比去年全年水平增长13%。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马光远表示,本是“控制目标”,却成为“涨价标准”,并且各地制定目标只有上限,没有下限,这会加剧市场上关于房价持续上涨的预期,让“国八条”的调控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国八条”提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但是记者发现,各地的“控制目标”,大多参照了前两项标准,很少有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为参照的。

  在三大标准中,为何独独缺少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是一些地方“选择性遗漏”?还是居民支付能力无足轻重?

  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GDP和收入增长是现成的量化指标。但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却不好衡量,需要动用许多资源、建立衡量标准体系。

  另外,各地采用的基数也不相同。比如合肥、上海等地的控制目标以“新建住房”价格为基准,而兰州、银川等地则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为基准。

  陈国强说,以新建住房价格为基准的计算方式包括保障房在内。而保障房价格很低,能够拉低住房整体价格水平。这意味着商品房的涨价空间就会大幅增加。政府控制房价的绩效就失去了意义。

  除了防止做“文字游戏”,还要防止地方“控制目标”成为“数字游戏”。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认为,要警惕一些地方“限制中心城区”新盘上市,甚至冻结新盘价格等只图避过风头的做法。他比喻说,这就像为了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直接拉闸限电。

  对于这些问题,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表示,按照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衡量体系是多元的,一些地方政府对政策的理解显然有偏差,也不排除“选择性失明”的可能。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总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直接责任。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方,要追究责任。

  “国八条”提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有关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上海市民刘险峰对记者说,“问责官员”并不是新鲜词,但是为何很少出现对房地产调控不力的官员和部门“问责”的先例?“问责”不光关系到百姓对政策实施的信心,还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不能只停留在文件上。

  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说:问责不能浮于表面。在新一轮房价调控中,有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问责机制。只有将“问责制”落实,才能避免调控措施被“架空”。

  还有专家表示:楼市调控不能把眼光全部盯着房价。从长远看,更关键的是切实改善供给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特别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编辑:SN016)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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