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银行的收费方式再不加强制约和监管,恐怕以后进银行就要收进门费、空调费了。”4月1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接受采访时以调侃的方式对我国银行收费存在的弊端进行了抨击。
前不久,孟勤国教授带领课题组对我国银行收费问题进行了调研,结果令人震惊:2003年10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有300多种,但目前我国银行收费已经达到了3000种。
银行卡扣费,用户可能不知道
“银行从客户银行卡里划走钱,客户可能根本都不知道。”孟勤国教授说,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
课题组对银行“不告知收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其中有很多“猫腻”:
第一种:不告知或虚假告知收费标准客户去银行办银行卡时,银行与客户之间会签订一个办卡协议,这个协议是银行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银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即在收费问题上应该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但事实上,很多时候银行并未充分告知,甚至虚假告知。”孟勤国说。
2010年8月,《成都商报》对成都12家商业银行的43个营业网点实地调查,发现三分之一的银行网点没有公示收费标准,还有一些公示的收费标准已经过期。
课题组登录各银行网站查询资费公布情况,发现很多银行网站根本查不到银行卡资费表,即使查到也颇费周折。要么网上的资费标准并不是“最终标准”,要么网上已公布的标准模糊不清。如,兴业银行网上公布“兴业卡”“密码重置费”为5元/次,但客服人员却告知课题组,北京、宁波两地为10元/次;而中国银行网站公布“挂失手续费为40元/次”,实际收费却为不同价格。
第二种:变动条款不通知
银行从卡上扣钱之前一般不会通知客户,除非客户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如银行卡年费即是如此,客户一般根本不知道年费是什么时候被扣的。
银行为什么敢从客户银行卡上随意扣钱?课题组调查发现,原因在于银行制定的办卡协议中,均存在免去银行单方变动条款后通知义务的条款,这意味着银行扣钱可以不事先告知客户。“建行、北京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十几家银行均是如此规定。”
课题组认为,银行不履行告知义务而直接扣费的行为违法。首先,银行拟定的这些免除告知义务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不告知收费,侵犯的是客户的知情权。”孟教授说。
第三种:擅自收费没商量
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一直备受争议。早在2006年4月,上海一位银行卡客户就起诉建行,要求退还跨行查询收费。
“跨行查询费,实质是银行增加的一种收费项目,但银行不征得消费者同意就扣取。”孟勤国说,这种行为太霸道。
课题组调查发现,银行之所以认为自己有权自主增加收费项目,是因为消费者在办卡时同意了办卡章程。银行一般在办卡章程中规定:发卡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在营业场所公告10日后生效,届时将按此收费。《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都有类似规定。
“显然,银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孟勤国说,消费者与银行之间达成储蓄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反映,但根据合同法,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即是违约。
调查认为,银行擅自收费的行为还侵犯了储户的所有权。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并未丧失对该份额钱的所有权。银行只是享有一段时期的使用权。银行在未告知储户的情况下增加收费项目,扣划储户的资金,实际上侵犯了储户的所有权。银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被收费”,这是很多客户的切身感受。银行自主定价是“罪魁祸首”
“银行的收费项目之所以多达3000种,根源在于银行自主定价收费。”孟勤国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介绍,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原则,银行提供服务有理由向客户收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有银行收费的定价权?定价的标准又是什么?”
课题组调查发现,银行的态度是,定价属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范畴。其依据是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将有关的价格问题纳入到指导价格范畴。
课题组认为,银行是以价格法没有明文规定银行收费价格,推论出银行有自主定价权的。但价格法也没有明文规定水、电、气等部门有定价权,这些部门都没有自主定价权,其价格受政府指导。结论是,“银行的性质决定了银行并不具有自主定价权”。
课题组的依据是,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银行是具有公共事业性质的垄断企业,理应实行政府定价。”
调查组还发现,银行自主定价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市场调节价”的相关规定。但价格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益性产品,服务价格应当听证或者论证,征求消费者意见。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可见,银行自主定价违法。因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价格法、商业银行法,更不能与这两部法律抵触。”孟勤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