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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诈骗近亲属财物取得谅解可不按犯罪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7日19:4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解释道,过去,我国没有完善的财产制度,近亲属之间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十分明晰。现代社会中,近亲属之间的财产权利相对明确。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根据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我们认为近亲属之间发生的诈骗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而且即使对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判处了刑罚,服刑过后他最终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刑法没有必要过多干预家庭关系,只要近亲属之间达成谅解即可。

  该司法解释同时还明确了可予从宽处罚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其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是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是被害人谅解的;五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编辑:SN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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