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 社会最弱小、最困难的孩子们将得到更多生活保障。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拟在全省范围设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提高到600元,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省民政厅有关人士表示,相关政策文件正待省政府批准,可能在今年内施行。
据了解,我省对孤儿的养育主要采用机构集中养育和家庭养育相结合的模式。儿童福利机构为无监护人及无人抚养且需要集中供养的孤儿和被遗弃的婴幼儿实施收养;散居孤儿由其亲属承担监护职责负责抚养。
截至2010年底,我省有孤儿约5万名,其中,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约1万名,平均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431元;散居孤儿约4万名,平均供养标准为239元。
由于经济实力的差异,各市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并不统一,珠三角地区标准普遍高于欠发达地区。我省孤儿主要集中在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占孤儿总数80%以上。在欠发达地区,机构孤儿平均养育标准每人每月297元,散居孤儿平均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3元。
省民政厅相关人士介绍,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是一个最低指导线,各市必须达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更高。
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财政将此列入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也给予一定补贴。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我省属东部地区,按照180元标准获得中央补助。
省民政厅今年继续将“救助孤儿”行动列为九件民政实事之一:在国家保障基础上,省慈善总会设立孤儿救助基金,5年间(2010-2014年)每年筹集500万元,用于资助我省欠发达地区福利机构进一步提高孤儿养育水平。
另据了解,广州市今年率先落实孤儿养育“提标”政策。前天举行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1月起,将集中供养、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65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