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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4月10日,环保部门在我国内地除云南外其他30个省(市、区)部分地区空气中监测到来自日本核事故释放出的极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另在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等22个省(区、市)检测到更微量的放射性核素铯-137和铯-134。全国环境空气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检测结果详见附表。
由于各地检测出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所造成的辐射剂量极其微弱,只有10-7微希沃特/小时量级,小于岩石、土壤、建筑物、食物、太阳等自然辐射源形成的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率(0.1微希沃特/小时左右)的十万分之一,仍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正常涨落范围之内;公众暴露在这样的环境中,一年之内所接受的附加辐射剂量,仅相当于乘坐飞机飞行两千公里所受辐射剂量的千分之一,因此,不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无需采取防护措施。
上图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4月10日18:00继续发布的全国省会城市和部分地级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值。监测结果汇总图中绿色曲线代表监测值,蓝色柱体代表天然本底水平,绿色曲线均在蓝色柱体范围内。监测结果表明,目前我国环境辐射水平仍在本底范围内,日本核电事故未对我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产生影响。
全国辐射环境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检测结果
序号 省份 活度浓度(mBq/m3) 131I 137Cs 134Cs 1 黑龙江省 0.87 未检出 未检出 2 吉林省 0.80 0.10 0.10 3 辽宁省 0.79 0.13 0.10 4 北京市 1.46 0.23 0.32 5 天津市 1.27 0.21 0.22 6 河北省 1.10 0.26 0.21 7 河南省 1.60 0.30 0.29 8 山西省 1.79 0.24 0.25 9 内蒙古自治区 0.21 未检出 未检出 10 山东省 1.35 0.34 0.37 11 上海市 0.96 0.22 0.18 12 江苏省 0.40 0.06 0.07 13 浙江省 0.63 0.14 0.13 14 安徽省 0.38 0.07 0.06 15 福建省 0.23 0.13 0.12 16 江西省 0.29 未检出 未检出 17 湖北省 0.17 未检出 未检出 18 湖南省 0.41 0.07 0.07 19 广东省 0.14 未检出 未检出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0.06 未检出 未检出 21 海南省 0.10 0.08 0.07 22 重庆市 0.18 0.09 0.08 23 四川省 0.33 0.14 0.11 24 贵州省 0.45 0.12 0.17 25 云南省 未检出 未检出 未检出 26 西藏自治区 0.19 未检出 未检出 27 陕西省 1.10 0.38 0.38 28 甘肃省 0.42 0.08 0.08 29 青海省 0.64 未检出 未检出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37 0.14 0.13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80 0.36 0.31
注:1、本表数据实时更新。
2、本次更新时间:2011年4月10日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