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不支持Flash

武汉拟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 限速15公里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9日04: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核心提示

  4月15日,湖北武汉政府法制网挂出《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当日起至4月2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短短3天内,意见稿引起市民广泛讨论,已有100多位市民发表意见和建议。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25条,主要内容包括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及登记上牌目录化管理制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和通行管理制度等。

  “之所以探索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主要原因是电动自行车多年来处于管理空白状态。”武汉市交管局新闻发言人陈骥表示,据统计,武汉近年来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30%左右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电动自行车不按道行驶、不顾红绿灯、胡乱穿行等现象十分普遍,老百姓对规范其驾驶行为的呼声很高。此外,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没有进行登记上牌,公安机关侦破这些案件的难度很大。

  未登记上牌,不得上路

  征求意见稿提出,武汉市将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管理制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列入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从严管理电动自行车,许多市民表示欢迎。市民吴钢表示:“坚决赞成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城市交通管理。许多交通事故是电动自行车违规造成的,走机动车道、走路中间、不遵守交通灯指挥、带人等。同时,希望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为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提供良好的行车条件。”

  网友“SHANGFUSHU”说:“现在相当一部分电动车,车速快,有的做营运。不少电动车在汽车道或自行车道上都无视红绿灯的存在,也无视斑马线的存在。我认为早就应该严加治理了。”

  限速成争议焦点

  征求意见稿还对驾驶行为进行了约束,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

  这些约束性条款,大多得到市民的支持,只是对“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不少人提出了不同意见和建议。市民张超颖说:“现在的电动车如果时速不超过15公里,和自行车还有什么区别?骑电动车就是为了快速省力。我从蔡甸到东西湖骑电动车需要20分钟。如果按时速15公里就要耗费1个多小时!请政府立法时考虑到市民出行方便!”

  江汉大学袁老师则提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宜修改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安全方面的隐患不大,也符合客观实际需要。”

  除了限速“20公里”或“30公里”的提议,还有市民认为交管部门应进行速度分级管理:达到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管理,达到助力车标准的按助力车管理,而不是限速或淘汰大功率的电动车。

  缴费、罚款,“管理”变“收费”?

  按照征求意见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并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征求意见稿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做了规定,包括: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提供相关牌证,并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依法扣留车辆,处3000元罚款……

  许多市民担心“管理”变成了“收费”。网友“xgw”表示:“支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但不要把电动自行车上牌,变相成为公安机关收费的一项理由。”

  一位市民说:“电动车应遵循‘在非机动车车道行驶’的原则,但现实中许多机动车占据非机动车车道,行驶过程极为不便。” 不少电动自行车车主表示:“按照各行其道的原则,首先应严禁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和停靠,否则,电动车恐怕每天都要被罚款。”

  对于群众的争议,陈骥表示:“目前公布的毕竟是征求意见稿,有些条款有争议的话,我们可以根据群众及多方意见适当调整。”

(编辑:SN009)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武汉 电动自行车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