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维
“广州越秀区政府将在拆迁中引入专业公关公司”,媒体报出的这一消息因涉拆迁引起高度关注。“外界对此有许多误读”,4月18日,越秀区区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只是初步设想,远未进入实施阶段,各种条件是否成熟,能不能做尚待考察。”
越秀区的大胆设想,在行政法学家眼中,属于“公法上的义务外包行为”。其中涉猎的法律问题,可不是“只欠东风”这么简单。
无奈之举是否合法
“现在拆迁很难拆,为了一个拆迁户,不知道要跑多少次”,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说,单单靠居委会、拆迁办几个人,难以快速协调拆迁问题。
无奈之举是否于法相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政府是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则可以由政府委托给某些单位。记者查阅新拆迁条例后发现,其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余凌云强调,政府在实施拆迁活动的过程中,采取何种形式可以自定,但被引入拆迁的公关公司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法律已经对此做了明确限定。
“公关公司始终是商业化运作的,其营利性的特征非常明显,将本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化解拆迁纠纷外包给公关公司,并无法律依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肯定地说。
政府有逃避冲突之嫌
拆迁中引入公关公司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余凌云说:“时间、技巧和经验的充分保证,是公关公司相较于行政机关的最大优势。”杨伟东也认为:“公关公司如果能良好运作,可以减少拆迁户与政府的直接对抗,也有降低拆迁成本的可能性”。
但“减少直接对抗”在杨伟东看来,并不是一件绝对的好事。“拆迁是目前矛盾比较集中的社会事项,不能排除政府此举有逃避冲突之嫌。对抗本可以通过政府诚恳地面对老百姓来化解,如果老百姓只能通过公关公司来传递自己愿望的话,恐怕久而久之,只会加剧彼此的不理解与矛盾。”
尤其是公关公司作为商业化运作的单位,不排除其在政府与拆迁户之间传递信息时,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有意隐瞒掉部分信息的自利行为。双方因此接触不到真实的信息,这也是杨伟东的担忧之一。
余凌云则表示,公关公司缺乏公信力,是公关公司参与到拆迁中的一大劣势。“公关公司毕竟不像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约束监督机制,如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晋升等一整套机制,都会让公务员在实施拆迁行为中谨言慎行。而相比之下,不‘吃皇粮’的公关公司人员为所欲为的几率增大,会产生一系列管理上的问题。”
公关公司无所不用后果严重
如何充分发挥公关公司的优势而避免其劣势,实现越秀区政府的委托目的,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看来,二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关键。“政府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公关公司实施行为中所遇到的风险、矛盾及应对措施有充分的预估,并在合同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将公关公司应该做什么,遇到问题如何请示汇报,及最终由谁来拍板决定等问题都规定下来。”刘莘特别提示,“决不能光给一个任务和期限,就放手让公关公司去实施,否则公关公司的‘无所不用’必然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这一点也为杨伟东所注意到。“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依据什么业绩来付给公关公司报酬。我理解,公关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有点中介机构的意味,如果说按照促成一笔拆迁给公关公司一定提成,或者说直接给其一定数额的费用,然后分配其业务量,都有可能造成公关公司在其中‘和稀泥’,传递虚假信息的结果。毕竟,拆迁中的利润空间是很大的。”
为此,杨伟东认为,牵线性的、斡旋性的工作,如在政府与拆迁户无法沟通时,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上,需求的表达上,公关公司都可以介入,“也就是说,只能限于外围事务,而涉及到实际利益如补偿方案的商定上,还是需要政府亲力亲为”。
政府核心职能不宜外包
杨伟东坦言,自己并不赞成越秀区政府的做法,他说:“如果政府觉得某件事情不好做就花钱去买,照此思路发展下去,政府岂不是要无事可做了?”他提到,国外在购买公共服务时,通常都是将一些日常性的非政府核心职能的事务外包,如清扫大街、工程建设等等。在当前拆迁引发矛盾比较集中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自己面对,深入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拿出和老百姓对话协商的更好方案。
刘莘也认为:“不可能指望公关公司解决一切棘手问题,这样既不现实,也不理性。实际上所有这些问题最后还得政府自己解决,行政机关对此要有思想准备。公法上的义务外包并不能解除行政机关的责任,事先防范和监督的责任必须随之强化。即使签订了合同,公法上的责任也并不随之一起转让,行政机关在购买服务时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