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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长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规定将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0日09:1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郭金超 周兆军)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加大对酒后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拟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且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为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与刑法修正案(八)衔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草案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草案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并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草案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完)

(编辑:S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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