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星)我省对于在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实施暂住证制度将成为历史,我省拟用居住证替代暂住证。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此征求意见。该《办法》正式实施后,《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享有常住人口同等权益和公共服务。
《办法》拟规定,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对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且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提交了居住证明的流动人口,发给居住证。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一年、三年。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以及首次申领居住证,免交工本费。
《办法》拟规定,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禁止干涉用人单位合法招用流动人口,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或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设置收费项目。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此外,居住证持证人还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连续办理一定年限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具体时限规定和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办法》拟规定,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办理居住证满一定年限,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