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刚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日前透露,我国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自愿登记器官捐献意愿。无论同意或拒绝,都不影响申领者拿驾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申领驾照时都有类似环节。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于去年3月2日在天津、辽宁、上海、江西、浙江、山东、广东、湖南以及江苏南京、福建厦门、湖北武汉等11个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截至今年2月底,共实现器官捐献37例,其中广东19例、天津5例、湖南5例、辽宁3例、浙江3例、湖北1例和山东1例,上海暂无;共捐献大器官97个。
试点一年来,上海为何还没实现“零的突破”?“领驾照填意愿”新政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能起到多少推动作用?
器官捐献必须经过家属同意
记者昨天在网上随机调查69名网友,其中超过六成受访者表示,愿意在领驾照时登记器官捐献。全国每年交通事故导致约10万人意外死亡,这是一块庞大的潜在器官源,“愿捐的志愿者中,哪怕只有1%最终实现捐献,也能明显改善现在的供体稀缺状况。”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常委、解放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上海长征医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有华分析,“如果真能做到在全国驾驶员中普及自愿登记,驾照就变成了一张器官捐献卡,对器官移植事业大有帮助。”
朱有华介绍,我国目前的器官移植技术位于世界前列,从操作层面上说,车祸后如确定死亡并得到授权,获取和移植器官不难。但驾照要想真正具备器官捐献卡的功能,距离还很远。
在我国,器官捐献必须经过家属同意,否则不可能实现。如果志愿者领驾照时愿意捐献,但发生死亡事故后,家属反对,谁也无法取走器官。在美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驾驶者生前同意捐献器官,医生无需征求家属同意,便可及时摘取。
如果志愿者捐出器官后,没找到合适的配型成功者,怎么办?他的器官会不会成为医疗垃圾?甚至被不法之徒倒卖?在我国建立完备的器官捐献体系之前,这些问题都可能存在。
因此,建立器官捐献及分配体系,获得家属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出台配套法律、法规,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单一的“领驾照填意愿”,很可能演变为一纸空文。
目前多为亲属活体器官捐赠
朱有华所说的“供体稀缺状况”,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我国约有150万潜在的器官移植受者,最稀缺的器官是肾和肝脏,但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万例左右,供需比例是1:150;而美国是1:4,英国是1:3。
这1万例移植手术中,器官来源主要是亲属活体器官捐赠。2天前采访结束后不久,朱有华走进手术室,实施了一例肾移植手术。躺在手术台上的捐献人和接受人,是一对亲兄弟。
国务院2007年3月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符合条件的活体器官捐献者受严格限制,本来就较少,其中愿意捐献的人更少,远远不能满足临床病人的需求,等于杯水车薪。”朱有华坦言。
武汉同济医院教授陈忠华认为,活体移植对供体的生理和心理,都会造成一定程度影响,不会成为器官移植手术的主流。身为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陈忠华曾是中国活体移植手术最早的推动者,如今是公民死亡后器官捐献领域积极的践行者。
遗体捐献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稿已送到国务院法制办,预计今年上半年发布。修改后的“条例”将首次明确由中国红十字会这个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方,负责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宣传、动员以及分配,希望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的人体器官捐献与分配系统。
一年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共同启动全国11个省市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并成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上海是试点城市之一,但至今没有实现1例器官捐献。可供移植脏器的匮乏,使上海的器官移植学科陷入困境。
“2001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朱有华认为,“条例”具有历史局限性,规定遗体捐献只能用于医学教学和科研,没有阐述遗体器官、组织在医学临床上的应用问题。“尽快修改‘条例’,增加‘临床应用’的概念,使捐献者的遗体器官、组织直接用于抢救器官衰竭患者,是我眼下最迫切的愿望。”
他介绍,近年来已有多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过类似的议案提案。2009年11月20日,市红十字会向市卫生局发函,要求修订《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去年6月23日,市人大法律问题研究所启动修改课题,10月底形成修正草案建议稿,目前已进入市人大立法预备项目。
人体器官捐献常见误区
● 捐献成功不等于大功告成
捐献成功只是第一步,还需完备的监管体系,保证器官合法、公正地移植给最需要的患者。美国的器官移植、捐献与分配的监管体系,值得借鉴。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监管移植中心和器官获取机构,违规机构将无法享有医疗保险支持。器官分配联合网络负责监管器官获取机构和移植中心,违规机构不能参与器官分配。此外,还设置了第三方独立监管体系“联合委员会”,不受控于任何机构,直接监管移植中心。
● 适当补偿不等于有偿买卖
试点省市之一的辽宁省,成立了人体器官捐献专项救助资金,对捐献者家庭提供医疗、赡养、抚养、帮困、丧葬等多方面救助。在器官移植后,医院将恢复遗体原貌后交给家属,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有偿买卖遗体或器官是违法的,世界各国都秉承自愿无偿的捐献原则。有人因此质疑,补偿有“有偿”之嫌。朱有华认为,适当补偿不等于有偿买卖,既解决了实际困难,又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和照顾。
● 拒绝捐献不等于不道德
人体器官捐献完全出于自愿,属于高尚的道德行为,不应把它看作一种义务,让人觉得如果拒绝捐献是不光彩、不道德的事。医学界有个术语叫“医学托辞”,当供者不想捐献时,医生可以寻找医学借口拒绝。登记捐献并不代表必须捐献,登记者生前有反悔权;死亡后,即便只有1位直系家属不同意捐献,也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