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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发布五一交通安全提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8日16:51  人民网

  1、自驾车出游已成为近年来假日交通出行的一大特征。与往年不同,今年“五一”小长假从4月30日开始,29日下午,各地将迎来交通出行高峰,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出城道路交通压力大。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广大驾驶人,请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错峰出行将是较好的选择。如遇道路拥堵,请配合民警的疏导指挥,不要挤占应急车道。

  2、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广大驾驶人,出行前请提前了解行经路线交通状况,妥善做好应对措施。仔细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如轮胎、制动、车灯、雨刷等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3、节日期间,很多私家车选择自驾出行。但由于夜间照明条件不良,驾驶人易产生疲劳,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广大驾驶人,请尽量避免夜间长途驾驶。

  4、“五一”小长假将迎来中短途交通出行高峰,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将会急剧上升。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广大驾驶人,选择高速公路通行时要注意保持安全车速和安全距离,遇到交通流量大或交通拥堵时,请不要挤占应急车道,为应急救援让出通道。

  5、《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修改后,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6、自2011年5月1日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自2011年5月1日起,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9、自2011年5月1日起,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目前,全国正在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对客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情况进行排查的过程中发现,全国有10.3万辆大中型客车、33万辆重中型货车未按期检验。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广大车主车辆,不按时年检危害多,请及时年检,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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