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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醉驾入刑人体内酒精含量超标近3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5日11:10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南昌讯(记者蔡颖辉)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南昌交警当日全城设点缉拿“醉驾入刑第一人”无果,真是“事不过三”,5月3日,南昌第一个因醉酒驾驶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机出现了。

  5月3日下午17时许,东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报,一附医院西大门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中队民警李显勇接警后立刻赶往事故现场,发现肇事司机有酒后驾车的嫌疑。“肇事司机步履蹒跚,说话颠三倒四,满脸通红,怀疑是酒后驾驶。”李显勇告诉记者,发现司机有醉驾嫌疑后,他立即用对讲机要求同事携带酒精测试装备到现场协助办案。

  经民警现场调查了解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在永外正街一附医院西大门门口,16时许,赣C5B377小车右侧反光镜碰撞赣A58801小车左边车门,赣C5B377小车驾驶员李某发生事故后要求与赣A58801小车司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又对赣A58801小车司机涂某进行言语威胁。自己车子无辜被撞,肇事方涉嫌酒驾还出言不逊,面对这一切,被撞方是气不打一处来,一边拉住肇事方不放,一边掏出电话报警。

  李显勇呼叫支援后,很快又有几个交警携带设备来到现场。随后,肇事方被责令接受酒精测试仪检测,数据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70mg/100ml。鉴于肇事方不太清醒,交警为了确认检测结果,强制要求对方前往医院接受血样抽检,并对整个处理经过予以全程拍摄取证。

  4日上午,肇事方的血检报告有了结果,上面注明:“当事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属于醉驾,超出醉驾标准近3倍。”当日下午,记者在东湖交警大队事故科见到了醉驾司机李某。当时,李某正在接受笔录讯问,对于整个事发经过,李某没有做相关说明。据办案交警介绍,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被带至事故科约束至酒醒。在此期间,李某交代自己是南昌本地人,出事前属于无证驾驶。

  鉴于李某的行为,交警部门认定他已构成醉驾,按照新规需列入刑事处罚,这意味着李某不仅将接受高额罚款,还将被刑拘,并在今后5年内禁止考驾证。肇事方李某成为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南昌首个被查获的醉驾司机,而按照有关规定,李某在接受司法裁定前,需暂先羁押在看守所等待判决。李某将因为喝酒醉驾,付出惨重代价。

  记者离开交警大队时,恰遇李某的子女前来探视。李某女儿告诉记者,平时父亲并不开车,出事那天是帮叔叔开到昌大一附医院院内,没想到就出了这事。自从李某3日下午出门后家人就一直没有再见到他,今天才得知他在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让醉驾入刑成为“高压线”

  “醉驾入刑”新规实施,交通安全再成热点。

  南昌查处“醉驾入刑第一人”,体内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近3倍,他还真不把酒后驾驶当回事。这下好了,等待他的将是刑事责任。唉,看看这酒喝的!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面对酒后驾车酿成的一桩桩惨祸和近段时间日趋向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我们支持整治“酒驾”的态度毋庸置疑。

  以酒试刑,犯罪成本高得让你“伤不起”。醉酒驾车违法行为面临的,从过去的行政处罚,上升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提高了酒驾的违法成本。醉驾入刑,就是要让驾车者清醒地知道,醉驾违法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必将对广大司机起到震慑作用。

  当然,任何一项措施的出台,都要经受事实检验。醉驾入刑,这只是第一步,其效果如何,还要看实际操作。处罚虽然不是目的,但惟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真正达到“前车之鉴”的目的。

  但愿醉驾入刑成为谁也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但愿“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编辑:SN044)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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