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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生新规实施后首例醉驾致死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6日22:56  大江网
62岁的孙某成湖南“醉驾入刑”首例醉驾嫌疑人。 62岁的孙某成湖南“醉驾入刑”首例醉驾嫌疑人。

株洲警方对醉驾致人死亡的司机周壮成实施刑事拘留。 株洲警方对醉驾致人死亡的司机周壮成实施刑事拘留。

  《法制周报》记者 陈松龄 文/图

  今年5月1日,对于爱喝酒的驾驶员来说,是一个考验的开始——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5月2日凌晨,湖南株洲,一名21岁的男子周壮成因酒后驾车造成1人死亡,这成为“醉驾入刑”新规实施以来湖南省第一例醉驾夺命的案件。

  “与以前不同,醉酒驾驶者在法院宣判前已成为犯罪嫌疑人,宣判后就是罪犯了。”长沙雨花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刘捷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醉驾入刑”判决。

  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醉驾入刑”开启了公共安全法治新时代。

  湖南首例醉驾

  嫌疑人被刑拘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而此前对于醉驾惩处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处15日以下拘留。

  此次醉驾入刑,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等条件,这意味着只要出现醉驾行为,即驾驶机动车辆时被检测出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就属于刑事犯罪,依法将被处以刑罚。

  5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动警力近百人在城区主要路口开展酒驾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晚上9时多,62岁的孙某开着轿车在韶山路上被交警拦下,打开车窗的一刹那,一股浓烈的酒味迎面扑来。

  “只是跟家人聚会时喝了几两白酒,没喝多少。”被拦下后孙某满脸通红,神色紧张,走路有些摇晃,但神志仍算清楚,比较配合检测。经测试,孙某酒精浓度达到11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随后,交警按程序,将孙某带至中心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进一步检验,最后检验结果为105mg/100ml。据悉,今年62岁的孙某家住长沙市鼓风机厂宿舍,是一名工人。

  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调查核实,《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孙某是该省首例醉驾嫌疑人。

  在抓获孙某醉驾不到半小时后,交警在原地又抓到了第二名醉酒驾驶违法犯罪嫌疑人黄某。家住左家塘桂花村的黄某是一家私企的员工。当晚,他参加完朋友的婚礼,喝了几两白酒。

  5月4日下午3点,长沙雨花区交警大队正式对黄某和孙某宣读“血液酒精检测的鉴定结果”,两人都没说话,拿起笔就签了字。签完字后,黄某默默走到一边坐下来,一大群记者围过来,黄某没有抬起头,只说了一句话:“我再也不喝酒了。”

  长沙雨花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刘捷表示,“醉驾入刑”,无疑给酒后驾车者带来极大的震慑。另一方面,被纳入刑法之后,醉驾的查处将不再只是公安机关的一家之责。从查获、取证、批捕到提起公诉、庭审、判决,公检法三大部门都将参与其中。

  目前醉驾犯罪嫌疑人孙某和黄某已被刑事立案,接受警方调查。根据程序,下阶段他将面临检察院起诉及法院开庭。

  被醉驾撞碎的新娘梦

  5月2日凌晨,株洲红旗北路翠竹路口,一辆小车将一辆自行车撞倒,骑自行车的男子周正当场死亡。小车司机周壮成被交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次日中午,血液抽检结果显示其系醉酒驾驶。这是“醉驾入刑”新规实施以来湖南省第一例醉驾夺命的案件。

  “晚上我们一起聊结婚,我告诉他,结婚就一次,不要比别人差。按照家乡习俗,要有4辆小车来接我,一路开回株洲,新房里要有崭新的家具……”燕子的新婚憧憬很普通,但现在变得遥不可及。

  燕子是湖北人,通过朋友介绍与周正认识。他们相爱有两年了。“他很节约,但为我买衣服从不心疼。”燕子说,她的父母也喜欢周正的踏实。

  5月2日早上6时,燕子接到了“报丧”的电话。

  “感觉失去了一切,天都要塌下来了。”燕子只穿了一件短袖和短裤便冲出了门外。

  “这辈子都忘不掉他,总会想起他,想起他的好。”5月5日,燕子在株洲石峰区交警大队哭着说。说起出事前的几个小时,燕子后悔不已。当晚12时,周正来到燕子的宿舍帮她做事。凌晨1时许,天在下雨,周正便准备等雨停了再走。(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不料等到凌晨3时,雨还没停,周正就骑自行车回去了。“因为太累了,我都没下楼去送他。”燕子哭着说,没想到男朋友这一走竟成永别。

  据株洲市石峰交警大队事故室民警贺江介绍,5月2日凌晨4时许,他接到报警后赶到事发现场。一名年轻男子躺在道路上,已经死亡。

  随后,司机周壮成被带往株洲市石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周壮成称,5月1日晚8时,他和朋友在株洲市内聚会时,8人共喝了两瓶白酒。2日凌晨1时,他又在夜宵摊吃夜宵,喝了两瓶啤酒。直到凌晨3时30分,他才驾车经株洲市红旗北路赶回长沙,经过事发路段时,因光线较暗,车速较快,他一不留神便撞上了正在骑自行车的周正。

  据了解,周正当时属于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未违章。

  5月3日中午,经株洲市疾控中心检测,周壮成血检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为醉酒驾驶。目前,当地交警已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两项罪名,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5月1日‘醉驾入刑’新规实施以来,别的地方还没有出现酒后驾驶致人死亡的案子。”5月5日上午,株洲石峰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周毅告诉记者,这起案子或将成为“醉驾入刑”新规实施后全国第一起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件,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周毅介绍,交通肇事罪量刑为3至7年,法院审判时,一般考虑其过失行为,可在调解的基础上判缓刑,本案中周壮成不仅犯交通肇事罪,还增加了危险驾驶的罪名,有“故意而为,明知故犯”之嫌,判实刑的可能性较大。

  记者5月6日从湖南省交警总队了解到,从5月1日至今,全省共抓获6名醉驾嫌疑人,其中5月1日晚上长沙抓获两人,5月2日凌晨株洲抓获一人,5月2日晚,郴州抓获3人。

  全国首例醉驾

  入刑判决产生

  5月1日凌晨起,北京、南京、广州、深圳、重庆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面临刑事处罚。

  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醉驾入刑判决。

  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晚8时40分许驾驶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3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法院。5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侯光辉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据记者了解,重庆市沙坪坝区、江苏省洪泽县和浙江省瑞安市近日均对当地首例醉酒驾驶案提起诉讼。

  醉驾或致人丢饭碗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顶风作案”者频出。难道判处1到6个月的拘役还不足以管住那些“饮君子”?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表示,之所以如此,事实上是因为很多饮酒者还没弄清楚醉驾的全部后果。“醉驾被抓,可远不止‘入刑’那么简单,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乃至学生,都会受到深远的影响,甚至让他们抱憾终生……”

  刘明称,根据《公务员法》、《律师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将不能担任公务员、律师、事业单位的员工等,醉酒入刑其影响必是深远的。

  受到“酒驾入刑”影响的不止公务员和律师。据有关专家介绍,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那些因为醉驾构成刑事犯罪并被判处拘役的人,都可能会被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所有上班族几乎都不能例外,因为他们和单位的关系,都是靠签订合同来维系的,而这些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的制约。”

  不仅如此,“醉驾”甚至也会影响到党员身份。(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面对越来越热的公务员考试,有醉驾被判经历的大学生也将失去报考的机会,因为在公务员招考规定中很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醉驾入刑”

  开启法治新时代

  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酒醉驾车从拘留到刑拘,这不仅是对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专项惩处力度的加大,也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益的又一司法举措,更是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立法贡献。从某种意义上讲,“醉驾入刑”开启了公共安全法治新时代。

  黄捷表示,“醉驾入刑”至少有三点意义。其一,“醉驾入刑”顺应了人民“平安出行”的呼声。尽管公安交警部门不断进行专项治理,但屡屡发生的交通惨剧仍让人触目惊心,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对设立“危险驾驶罪”,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其二,“醉驾入刑”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增设“危险驾驶罪”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深刻提醒着行为人,增强对酒后驾车人的威慑力。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其三,“醉驾入刑”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胡汉明表示,“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现代社会的理性选择。但“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一下子消除的。

  胡汉明说,毕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更为重要。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而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则是近十年的事。醉驾现象的频发,反映了悠久的酒文化与稚嫩的汽车文明之间的冲突,如何正确处理饮酒与开车的关系,值得我们思考。在物质文明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提高国民的素质,强调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普及“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观念,或许才是遏制酒驾的根本。

  “醉驾入刑”后,对证据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确定司机属于醉酒驾驶呢?

  湖南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体的鉴定结论。

  而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别是什么呢?湖南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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