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不支持Flash

云南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醉驾教练被判拘3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7日08:26  云南网

  41岁的黄清红身为驾校教练,知法犯罪,醉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事发5月1日,刚好是醉驾入刑第一天,他撞了“高压线”。昨天,他被西山法院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醉驾入刑”实施后云南省判处的首例案件。宣判后,黄清红表示没有异议,并告诫各位司机以此为戒,不要抱侥幸心理,能吸取教训,喝酒一定不要开车。

  心存侥幸

  练完车家门口喝了二两酒

  黄清红是昆明锦大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法庭上,他一直低着头。

  公诉书上指控,5月1日21时50分,黄清红饮酒后驾驶云A2675学号“捷达”牌轿车(教练车),在昆明市绿景路和清巷小区门前路段,与李某驾驶的中华牌轿车发生两车相碰撞的一般交通事故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过对被告人黄清红抽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5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那天我带了两个学员训练,训练到晚上7点左右,我就和两个学员在阳光花园阳光餐厅吃饭喝酒。”黄清红说,事发当天,他喝了二两左右茅粮,喝完酒后他晕晕乎乎地开着车回家,“我家住在滇池路正和小区,离吃饭的餐厅只有几百米,那天喝多了,但心存侥幸,想着没多远,就自己开车回家了。”

  黄清红开车快到小区门口昆明市绿景路和清巷附近,左转弯时车头与李某驾驶的中华轿车尾部发生擦碰,“撞车了,快停车!”李某大叫,黄清红才将车停下来。李某称,“捷达”车驾驶员下车后,一开口就闻到他一身酒气,因为赔偿的数额有分歧,李某报了警。警察到了现场,抓到了黄清红醉驾的现行。

  当庭忏悔

  庭上掏出自辩词表示追悔

  公诉人表示,黄清红作为培训站的教练员,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明知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却置自己和其他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顾,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显而易见。面对法庭询问,黄师傅也承认自己了解醉驾是违法行为,知道5月1日起醉驾违法将受到刑罚处罚,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

  在陈述中,已有19年驾龄的黄清红一直低着头,掏出自己叠放整齐的自辩词追悔莫及。辩护人也表示,由于黄师傅醉驾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决,并希望能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

  拘役3个月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黄清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西山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黄清红的行为触犯刑律、危及公共安全,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聚焦庭审·

  检方:醉驾危害公共安全

  庭审中,公诉人对醉驾的危害作了详细阐述。从医学角度分析,当人体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毫克以上时,人的控制和判断能力将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醉驾时当事人即使清醒,但其机体的判断反应已经出现延迟,判断道路状况的敏感性已经降低。醉驾违法行为不针对某个确定对象,但会对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同时醉驾违法明知行为的危害,而又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主观故意违法行为。

  律师: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定罪

  作为辩护人,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的许兴华律师为黄清红出庭辩护。许律师表示,由于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按照法律规定是以醉驾行为的实施作为定罪标准,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并不会影响罪名的认定,因此为黄师傅做了有罪辩护。由于黄清红属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未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并且属于初犯,在辩护中他提请法院对黄师傅从轻量刑。

  ·案件特点·

  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快诉快审”

  从被查获、立案,到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再到昨天当庭宣判,不到一周的时间,黄清红成为全省第一个因“危险驾驶罪”受审、并被判处刑罚的“醉驾司机”。记者了解到,庭审现场,此案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公检法部门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前提下“快诉快审”,也成为这起案件的重要特点之一。

  过去,酒后驾驶,只要驾驶员对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检测结果就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但醉驾入刑后,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医院抽血检验,才具备法律效力。同样,过去酒后驾驶的人,只要说明违法经过,就可以作为相关的档案入库;醉驾入刑后,需要收集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违法的情况,交警还需要大量走访,收集旁证,并辅以案件的经过和其他证据,作为检方公诉和法院定案、判决的依据。

  ·良言忠告·

  “希望各位驾驶员以我为鉴”

  黄清红最后陈述时说:“我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希望各位驾驶员以我为鉴,不要懒,要加强法律学习。”他还说:“我现在非常后悔,我手上还有20个学员还要带出来,教练车也是自己的,我被判刑了,学员和车子让我很担心。”

  交警也表示,希望能通过这起案件震慑那些醉酒后尚存侥幸心理的驾驶员,让更多的人都明白,酒驾、醉驾是个高压线,喝酒不开车应成为驾驶员的行为底线。

  ·老驾声音·

  再也不敢酒后开车了

  我省因醉驾入刑的第一人,市民到底怎么看呢?老驾车先生说:“我是靠开车为生的,一家人的生活来源都靠我开大货车赚钱。我本人也喜欢喝酒,法律还没有规定醉驾入刑前,时不时还存有一点侥幸心理,这实际对大家都不负责任。自从有了这个规定,我再也不敢饮酒开车了,一旦被逮着,不仅5年内不准开车,而且还要坐牢,也就意味着全家人失去了生活来源。杜绝饮酒开车,这样对开车人都有好处。”

  教练李师傅也表示,驾驶教练员不同于一般的司机,担负着培训合格驾驶员的职责,更应该以身作则。李师傅说,驾校对教练员、学驾学员都有严格规定,一旦饮酒是决不允许碰车的,如果有学员喝了酒,哪怕是做场地练习,都会取消学员当天的上车学习资格。

  ·律师解读·

  公务员酒驾或解除公职

  黄清红成为我省醉驾入刑第一人,为此,记者采访了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显达。

  记者:如何认识醉驾入刑?

  尚显达:“醉驾”包含了酒驾和醉驾,是醉驾者必然是酒驾,是酒驾者不等于是醉驾,但酒驾和醉驾及飙车行为都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这些年中,因醉驾损害社会和家庭的案例发人深省,有的致使一个个家庭的幸福破灭,也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有的酒驾者就因喜欢酗酒导致了生命及前途的毁灭,其代价也非常惨痛。

  记者:什么是醉驾入刑?

  尚显达:“醉驾”指的是驾驶人饮酒后的酒精含量达到国家醉驾的检测标准,而足以使驾驶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为醉驾。长期以来,由于酒驾和醉驾以及飙车的行为严重泛滥,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带来严重损害。因此,今年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全国人大将“醉驾”和“飙车”定为“危险驾驶罪”,该罪名诞生后,醉驾和飙车的行为将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和制裁,对打击醉驾和飙车已有法可依。

  记者:相互劝酒,劝酒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尚显达:在一些饭局中,朋友间难免相互劝酒。但被劝酒人应该理性认识到酒后驾车的恶果。因此,应该提倡禁止劝酒。一旦劝酒人把机动车驾驶人劝醉后,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是由醉酒者自行承担。至目前为止,虽然有一些司法机关也判令劝酒人承担了部分责任,但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劝酒人承担责任,这还存在争议。

  记者:司法机关为什么对醉驾入刑的判处如此快速?

  尚显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是受期限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确因案件事实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适用简易程序对简单或普通的刑事案件进行司法活动。醉驾入刑最高判6个月拘役,要是司法机关久拖不结的话,有违背立法的初衷。

  记者:醉驾入刑有哪些法律后果?

  尚显达:首先被告人被判拘役坐牢,这是最大的法律后果;其次,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事责任,任何一个人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后,国家公务员的公职是无法保留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要丢饭碗,还要在一生中留下犯罪的污点。当然,要以身试法的,发生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处。

  柏立诚 张扬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醉驾入刑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