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
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相关企业和个人:
为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结算发放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建筑行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市人大公告第49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大运会期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结算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1、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发放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通过施工合同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依法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的,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责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给本人,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担负工资发放的监督责任。
3、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制定农民工工资结算、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人和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企业要编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支付对象的姓名以及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应发的金额(包括所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4、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务必及时更新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提供深圳固定电话和深圳移动电话)。如发生建筑业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件时,凡是出现电话、手机不通或无人接听的,外地企业无深圳固定电话或深圳移动电话的,企业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联系人不在深圳而又不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妥善处理的,一律立即锁定施工企业信息卡,停办相关业务活动,直到有关事件妥善和有效解决为止。
5、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在此期间严禁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凡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红牌警示,警示期间锁定信息卡,禁止在我市承接工程。
6、在严肃处理期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各相关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树立大局观念,认真妥善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我市建筑行业的和谐稳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