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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挪用4亿获刑10年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8日03:07  现代快报

  网友:判得太轻;专家:判决合乎法律规定

  挪用4亿公款,换取10年有期徒刑。4月13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对原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的判决后,引来全国各地网民唏嘘一片,网友惊呼“我也愿意!”

  惊呼之外,不难看到网民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林祥案判决结果不满和疑惑。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卫国说,从立法的角度考虑,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还有一定缺陷,这不利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

  为求“政绩”借出4亿公款

  刘林祥,男,江苏省盐城市人,1967年出生。大学毕业后曾在《商业杂志》社做财会工作。

  1999年起刘林祥开始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副处长,2001年升官后负责管理财会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2001年,刘林祥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负责人、金玉大厦总经理梁军通过《商业杂志》的一位王姓领导相识。

  北京市海淀区检方证实,起初,梁军希望刘林祥能帮助自己完成银行给他的存款指标,刘林祥说没问题。几日后,刘就将2000万元存入到了梁军指定的银行。

  一直想投资房地产及酒店,却苦于手头周转资金紧张的梁军,和刘林祥首度成功合作后,看到了梦想实现的可能。于是,他再次找到刘林祥,希望其能借钱给自己用于商业投资。梁承诺,他给出的利息比银行要高。

  刘林祥经过考察,认为梁军的投资项目能挣钱,于是没有跟上级汇报,就自作主张于2001年12月10日,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其中规定的借款利息是银行两年定期存款利息的两倍。而在借款中,最为重要的借款限额和还款时间,双方都没有约定。

  此后,刘林祥一发不可收拾。从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刘林祥通过支票或直汇的方式,按照梁军指定的数额不断地划账给他。事后检方统计,刘林祥累计将3.96亿余元公款借给梁军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

  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借给梁军近4亿元的公款,刘林祥并没得到金钱上的回报。刘林祥称,挪用只是为了追求政绩和出人头地,“为单位创收”。

  教授释疑刘林祥判决

  刘林祥的挪用金额刷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挪用公款案件的纪录。

  4月13日,北京高院宣布对刘林祥的判决结果后,招来了网友的普遍质疑,认为刘林祥被轻判。

  “4亿,应该判刘林祥死刑。”新浪河北手机用户的这条评论,有200余人点击支持。更有网友调侃称,“上帝呀!请赐予我4亿吧,我愿意用20年牢狱之灾换取。”

  与网民不同的声音来自法学界教授们。“根据刘林祥案具体案情分析,我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合乎法律规定。”冯卫国称。

  他解释,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有三个量刑幅度,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不属于不退还的情况,但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应适用第二档次的量刑幅度,即在5年以上15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决。“在这个范围内具体判处多少年,法官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不仅仅是考虑数额,如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

  反腐关键在严密法网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个别“精明”的官员深谙我国法律体系精髓,他们在刻意的“回避贪污受贿,代之以挪用侵占,以便在事发后获得从轻处罚。”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怎样杜绝个别“精明”官员利用两罪量刑差异,规避《刑法》的严惩,法学教授欧爱民、冯卫国分别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贪污罪的处理最高有死刑,并没收财产。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且没有没收财产。”欧爱民认为,为了减少与杜绝挪用公款,除让犯罪者付出人身自由外,还应让其无利可图,甚至可以“没收财产”,使其人财两空,“充分运用刑法条文,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从而起到遏制犯罪的功效。”

  而冯卫国表示,治理腐败犯罪,关键在严密法网,不给潜在的犯罪分子空子可钻,而不是靠严苛的重刑。

  据《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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