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9日电 《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多个省区市审理判决了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9日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对首例醉驾者作“醉驾入刑”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9日上午9时30分,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包括许多驾驶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群众200多人旁听此案。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等符合法律关于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的规定,因此房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过45分钟的开庭审理,法官当庭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术东身为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五一”节日期间,四川省自贡市公安交警组织开展的代号为“迅雷”的醉酒驾驶专项整治行动中,将此次四川自贡公开宣判的5名醉驾者挡获。5月9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醉驾者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法官认为,被告人邓召旭、李君身为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召旭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君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荣县的3名醉驾者李强和郝毅被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曹德章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9日上午对高国忠等3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国忠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戴辉红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警方表示,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为广大驾驶人员敲响警钟,引以为戒。交警部门对醉驾的严查与严惩还将继续,力求形成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醉驾给人民群众安全带来的危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