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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醉驾入刑案可能无法7日内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2日12:31  深圳新闻网-晶报
漫画:醉驾入刑。勾特/制图 漫画:醉驾入刑。勾特/制图

  □背景链接  本月8日,市交警局向新闻媒体宣布,目前深圳交警部门已经和检察院、法院达成共识,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实施快速侦查、快速起诉、快速审理的“无缝连接”机制,争取在7日内就对醉驾案件作出判决。

  据市交警局侦查大队大队长刁广东介绍,争取7日审结,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警方实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为7天,因此这也给公检法对醉驾案件的处理速度提出了新要求:警方要在1-2天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要在1-2天内审查起诉,法院要在3-4天内作出判决。

  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5月6日晚上,男青年林某醉驾被查,并成为深圳第一个因醉驾被刑事拘留的人。按此前媒体披露,深圳将对醉驾案实行“7天审结”的快速办案机制,林某有可能在本月13日之前被判刑。昨日,记者获悉,林某醉驾案目前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未向法院提起公诉。林某在13日之前被宣告刑罚的可能性不大。

  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后,醉酒驾驶者将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5月6日深夜,深圳福田一停车场内发生一宗单方事故,23岁的男子林某驾驶一辆小车撞到停车场内的施工脚手架,并与施工工人发生争执。接到报警后,福田交警大队南园中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林某一身酒气,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林某的酒精含量高达157毫克/100毫升。交警立即将林某送往市交警局做进一步处理。经过血液酒精检测,林某的血检结果为203.3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醉酒临界值。7日,交警对林某直接办理刑事拘留。林某成为醉驾入刑后,深圳第一名被办理刑事拘留的嫌疑人。

  此前,根据市交警部门公布的消息,已经和检察院、法院达成共识,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实施快速侦查、快速起诉、快速审理的“无缝连接”机制,争取在7日内就对醉驾案件作出判决。按照这一说法,林某很可能在本月13日之前被判刑。

  但记者昨天获悉,截至昨晚七点,该案仍在福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可能还需要补充证据,尚未向福田区法院提起公诉。业内人士认为,该案13日之前作出判决的可能性不大。而14、15日为周末非工作日。

  昨日,市中级法院一位有关负责人也亲口向记者表示,他尚未知道“7天办结”这一机制。

  据悉,按照现有法律,在醉驾案件证据充足、程序合法的情况下,7日内审结并非难事。但是也可能存在少数情况特殊的案件,如证据、程序存在问题、当事人患有传染病不宜收入看守所等,可能就无法在7天内完成审理。

  一旦法院在7日内无法作出判决,那么警方将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关新闻

  3宗醉驾案被提起公诉

  均为“醉驾入刑”第一天被查

  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通讯员 宿静)昨日,罗湖区检察院对朱某、黎某、李某等3宗醉驾案,依法向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黎某、李某3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1

    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1日0时46分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轿车行经罗湖区深南东路与向西路交界处时,被交警查获。经交警现场对被告人朱某进行呼气检测,检出其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此后,警方对被告人朱某抽血送检,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9.2毫克/100毫升。

  2

    5月1日1时26分许,被告人黎某驾驶轿车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向西路口行驶,被罗湖交警大队在查车点拦截检查。当日2时26分许,罗湖交警大队将被告人黎某带至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黎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2.3毫克/100毫升。

  3

  5月1日1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轿车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向西路口行驶,被罗湖交警大队设卡查车点拦截下车。当日2时25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带至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抽取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8.4毫克/100毫升。

  □相关链接

  醉驾不一定都构成犯罪?

  最高法新说法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赞有人弹

  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对于醉酒驾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张军的这番话,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有人表示支持,有人表示反对。

  张军表示,对于醉驾的处罚,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深圳的一位老政法工作者,昨日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体现了司法的理性,体现了刑罚适用的慎重态度,行政处罚更合适的行为,没有必要科以刑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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