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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驾不一定入刑说法引发网民担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3日16:41  北京晚报

  醉驾入刑刚刚执行了十几天,各地纷纷抓获醉驾司机,北京、湖南、四川等地已经将首犯者判刑处理。这几天,又曝出高晓松醉驾被查获的消息,当众多司机畏惧于“风紧”而决定放弃酒后驾车习惯的时候,最高法院副院长突然在座谈会上发表了“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谈话。  由于发表言论者的身份特殊,这个表态立即占据各大新闻媒体的显著位置,并且很快成为各大论坛热帖,数万网民打起了口水战,有人担心这是为名人逃避处罚放风,有人借此机会急忙支持降低对酒驾的惩戒,也有人认为最高法院的说法不无道理,更有人直接批评该副院长如此表态很不恰当……

  会不会开口子?

  “按此说法,势必留下权力寻租的空间”

  根据媒体报道,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李明(9年驾龄,孩子上5年级,基本上是自己独立走路上学,每天都为孩子出行担心):

  我觉得该说法有点不靠谱了,他说不能从文意上去理解法律,可是不按正式的法律文本来理解法律,那应该按什么来理解法律,按照他或者其他法官的个人意志来理解吗?

  张金澎(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说实话,我觉得比较惊讶,最高法院副院长怎么会说这种话呢?

  从5月以来,各个部门对于醉驾都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如今出现的这个说法,必然会影响到基层法官对“醉驾入刑”这个事情的认识,会影响到审理、审判工作,他的级别在那儿呢!这种不同说法,也会让基层的交警、公安民警、法官产生认识上的混乱。如果按照他的说法,那么之前已经查获、已经判刑的那些醉驾司机是公安机关拘留错了,还是法院判错了?更不要说,按照他的说法,势必留下权力寻租的空间,这也是大家最担心的问题。

  入刑还需要细化?

  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根据媒体报道,在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看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金澎:

  法律已经明确了加大打击醉驾的力度,但是确实没有细则,可能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那么最高法院确实应该拿出一个更有可操作性、能指导实践工作的司法解释来,尤其是在张副院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之后,这个详细的司法解释必须尽快出台,因为目前的表态足以影响具体的司法实践。如果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赶紧明确下来,将非常不利于法院的审理工作。

  李明:

  法律规定的是“醉驾入刑”,根本没有任何修饰词,那么就是说一旦醉驾就必须判刑,这本来没有任何歧义啊,从司法界到我们司机再到大众,都是这么理解和认为的,可是如今却被说出歧义来了。既然有了这个歧义,那就赶紧出规定吧,别让我们糊涂下去了。

  我觉得醉驾就应该严查、严判,醉驾有可能给无辜的另外一个人、一个家庭乃至几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你看最近的几个醉驾司机,都是明知故犯,这是必须惩戒的,而且拘役几个月并不是特别重的惩罚,怎么就不能接受?

  @20℃的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既然刑法已经确定醉驾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还要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情节严重与否,只要醉驾,就要负刑事责任,就像杀人,不管杀一个还是杀十个,都是一样的。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根本不适用在这里,所有醉驾,只要还没撞车,都可以认为是危害不大,难道都不是犯罪?那刑法修正案(八),还有必要存在吗?

  执行成了选择题?

  这个时候提出来,不是给我们基层出难题吗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是有司法解释权的,这就是为什么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这番话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这番话究竟是不是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态度,对基层工作是否会产生影响,是否有背后故事等等,这些疑问都被网民们一一提出,大家争相发表着自己的揣测。

  张金澎:

  虽然关于醉驾是否入刑的问题,在立法之前,司法界和理论界曾经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论,但我个人觉得醉驾入刑应该慎重,如今醉驾入刑已经在人大通过并且予以立法确认,那醉驾入刑已经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了。

  最高法院是有司法解释权的,对于醉驾入刑的一些具体规定,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或者最高法院如果还有不同意见,最好不是通过座谈会这种形式来表态,而是应该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小米(化名,基层法律工作者):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各有分工不能相互代替。如果醉酒驾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个是属于张副院长所说的刑法总则的显著轻微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话,国家立法机关本条立法修正可能就错了,张副院长完全可以在立法修正前或后向全国人大提出而不应当在立法后再来进行所谓“指导”。这个时候提出来,不是给我们基层出难题吗,让我们究竟听谁的啊?

  法院只是司法者而非立法者,司法解释要符合立法原意而不能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国家立法机关和全国人民有权知道,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张副院长在如此高规格的会议上而不是私人场合的此番说法是否在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内进行过集体研究讨论,有没有与法律专家学者进行过探讨,有没有询问过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机关其说法是否违反了法律原意?

  [较真]

  “这个表态非常有理性”

  受访人:杨林

  (法学硕士,供职文化传播公司)

  我觉得这种说法其实挺有道理的,而且非常有理性。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中,确实有互相冲突的地方,作为最高法院的领导,他强调现有的这个情况并要求基层工作者注意到这个冲突,在具体执行的时候适当把握,难道不应该吗?难道一定要等到将来出了事后再去补救法律上的这个漏洞?目前法律规定没有互相接轨,这是现实,不是张军副院长造成的,他提前告知我们,提醒我们注意,怎么就会招致这么多批评?大家都更愿意穿着皇帝的新衣吗?

  另外,我觉得他选择这个时间段来表态也是有必要的,高晓松这个事情是一个意外,但是从这个月开始,各地纷纷曝出抓获首例酒驾司机并判刑的消息,你不觉得这是有关部门在争夺眼球吗?这种情况一旦持续下去,几乎肯定会出现量刑过重等不良趋势,最高法院这时候提醒基层工作者吃透法律精神,不应该吗?附和舆论是谁都会做的事情,但是舆论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如果审判工作完全被舆论左右,那肯定是法律的悲哀!

  新酒驾标准

  为何不同步

  今晨有媒体报道,新修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于7月1日实施,虽然饮酒、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没有改变,但是,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出具书面报告,这肯定是为了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可是醉驾入刑是从5月1日开始的,这中间明显存在两个月的空白期,这个时间段是为了检测并考验交警执法能力、律师辩护能力、法官审判能力而专门保留的吗?

  [围观]

  为关系户留后门?

  正方——

  @一泓秋水:看了老张的话,心里很纠结。一问,刑法修改时这些部门干啥去了;二问,我们执法部门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到底咋样;三问,那些已经被判了的人,是否要改判,那样法律的尊严在哪里;四问,是不是被判了的人还要享受国家赔偿啊。

  @天马行空:我喜欢喝酒!以前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是偶尔也打打擦边球。就是因为有了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以后,是绝对不酒后开车了!怎么现在又这样了!本人坚决支持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

  @大青山:最高法说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个可以这样进行司法解释——官员、明星、董事长及一切驾豪车的人一律不得认定为刑事犯罪,平民百姓另当别论。

  @一枝黄花:“不应将醉酒驾驶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这种解释是在为关系户留后门。法律条文不应像弹簧般具有很大弹性,而应像钢铁般坚韧。

  反方——

  @湖山-_-|||:醉驾就是犯罪,就该追究刑责,无可争议。这个论调好比杀人一定要偿命,但事实上呢,很多有过失伤人、重伤致死,并不能罪至死刑。所以醉驾可以判定违法,但在无任何过失的前提下不得判刑,处以民事处罚及吊销驾照处理。法律不能随性,要严肃。

  @phoenix:醉驾不一定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后果,最合理的处罚是终身禁驾,说明这个人不具备开车的资质,而不应是刑事处罚。

  @于江科:区分罪与罚,定罪,但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既顾及罪刑法定,又照顾了罪刑相适应。多好!

  主笔:周明杰  素描: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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