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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放宽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4日17:10  瞭望

  这是一项人性化的改革政策,又有10万基层军官和士官将结束“牛郎织女”生活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陈辉杨庆民

  内蒙古军区某部边防一连,位于中俄边境大兴安岭的原始森林中,一年有4个月因大雪封山交通中断。多年前的一个冬季,老连长张国臣的妻子卞爱芳带着5岁的女儿从内地来连队探亲。半个月才走到位于原始森林中的团部,到一连还要在原始森林中行程600多里,可大雪封山,通信中断,车也寸步难行。假期眼看就结束,团里破格派车让几名战士带上铁锹、大镐,陪张连长的妻子历尽千险万难来到离一连400多里的二连,最终夫妻俩只通上了电话。

  这样的故事并不鲜闻。因为按照当时军队随军家属的规定,连职干部妻子每年可来部队探亲一个月,但不能随军。

  也因此,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一首《十五的月亮》曾脍炙人口。词作者、北京军区政治部原创作室主任王石祥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当初创作这首歌词正是因对军中“牛郎织女”献身国防的奉献精神有感而发。

  近日,10万基层军官和士官将结束“牛郎织女”的生活。3月末,《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实施,放宽了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纵观历次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政策由严到宽,越来越向基层官兵倾斜,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有利于增强部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一项人性化的改革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军队的随军政策曾历经10次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正式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地方夫妻投靠落户条件逐步放宽。但相比之下,已实行20年之久的随军条件则严于全国大多数城市和地区,对军人配偶参与社会就业竞争、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和谐和睦、稳定基层官兵等带来一定影响。

  这次大幅度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正是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利于增强部队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体现了以人为本、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与以往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相比,此次新调整涉及五大方面: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随军政策虽只是军人福利待遇制度的一项内容,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总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一是随军政策涉及面广,此次调整全军年内将有近10万名官兵受益;二是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力,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相关政策都要配套跟进;三是作为军人家庭最重要的幸福指标,将有更多军人家庭结束夫妻分居之苦,军人家庭因两地分居带来的诸多困难也将迎刃而解。

  据本刊记者了解,这次调整本着“统筹设计、突出重点、适度优待、倾斜基层”的原则,既坚持以人为本,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尽量满足广大官兵的愿望;又坚持与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保持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一致,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同时,坚持积极稳妥,立足部队建设需要和实际保障承受能力,同步考虑相关配套保障措施的制定完善。

  之所以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不一致,一是考虑地区差异。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大,各省市地方人员的夫妻投靠落户规定,在总体遵循国家户籍制度的原则框架下,存有较大差别。为相对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需要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二是考虑政策效应。向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倾斜,是军委总部制定政策坚持的一贯原则,在目前完全取消随军条件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不同地区、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随军条件,有利于突出改革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调整的激励导向作用。

  有待配套政策及时跟进

  新的随军政策出台后,本刊记者在军营采访,许多官兵反映,新政策放宽了随军条件,体现了国家和军队对基层官兵的关怀厚爱,暖人心、鼓斗志、聚力量。不过,新政策出台后,也必然带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亟待地方政府能够有相应的配套政策给予保障。

  一是对基层官兵家属就业给予关照。新随军政策照顾的基层官兵大都是营连干部和三级士官,属于低收入家庭,单靠官兵本人的工资养家有一定困难。因此,希望地方政府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的优惠政策,将随军配偶纳入地方政府部门安置计划,提高就业安置率,尽快让随军家属就业,缩短他们的待业期。

  二是对自主择业的家属适当给予政策倾斜。随军家属依靠政府指令性安置越来越困难,对于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希望政府畅通社会就业渠道,在贷款、营业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三是对基层官兵随军子女的入学入托给予关照。随军子女面临着入学、入托的问题,特别是艰苦偏远地区的随军子女,要到中小城市的地方幼儿园和学校就读。因此希望地方政府在子女入学、入托,特别是在一些教育质量比较好的学校就读给予适当照顾。

  四是在医疗保障上给予照顾。许多偏远、艰苦、分散驻军的地区,没有驻军医院,随军家属和子女需要就近到地方医疗机构就诊。因此,希望地方医疗机构为他们就诊看病提供方便,实行优惠。

  五是保障随军家属的住房。据了解,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新增住房需求共9万多套。希望军队各级加快随军家属的公寓住房建设,确保新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能够享受到保障公寓住房。

  六是照顾好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家属和子女。据了解,有相当一部分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希望地方政府也按相关政策对这部分未随军的家属和子女在城镇落户、就业、入学、入托、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照顾。□

  一部逐步完善的家属随军史

  翻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政策曾历经10次调整:

  1949年9月30日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曾有少量军人配偶子女随队生活。

  1953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参军5年以上的正排级以上干部的家属,确因天灾人祸,无家可归,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允许留在部队,生活上给予照顾。

  1955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薪金制实行后,军官的妻子由其本人供养,在不妨害战斗任务和房屋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原则上可随军官一起生活。

  1957年11月,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动员军官家属还乡生产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指示》,动员随军家属返乡参加生产。

  196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军官家属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经团和师级政治机关批准,干部家属均可在部队安置。

  1963年4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明确担任副营长、副教导员以上职务,大尉以上,年龄满35岁以上,军龄满15年以上或飞行员等七类军官的妻子和儿女,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部队安置。

  1986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通知,明确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批准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家属随军。

  1989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六部门意见,明确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

  1991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的请示,对军官家属随军条件重新作了规定,明确副营职以上军官或相当职级的文职干部,服现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在边防、海岛部队工作满3年的正连职军官、文职干部,在边防、海岛部队服现役满10年的副连职军官、文职干部,高等学校毕业、在尖端科学技术部门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文职干部,在执行海上任务的舰、艇、船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军官,空勤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军官家属随军落户、就业、安置、工作调动、在原籍农转非等工作。

  2011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调整后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文/陈辉杨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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